河北雄安新区因违建行为刑拘7名嫌疑人,刑拘会被判刑吗

张栩 2017-04-07 09:03:00
河北雄安新区因违建行为刑拘7名嫌疑人,刑拘会被判刑吗

4月1日,对于河北人民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就在此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但是,此消息一出,雄安新区的房价就立马炒起来了,各大房地产中介和外地人员涌向雄安新区。为了确保雄安新区房地产市场管控大局平稳有序,雄安新区将依法严厉打击黑地产中介和各种违法行为,截止至今,已有7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刑事拘留了。

 

河北雄安新区查处违建行为765起 刑拘7名嫌疑人

 

4月1日,中央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消息发布后,一些房地产中介和部分外地人员涌向雄安新区进行炒房,造成房价“虚高”、道路拥堵等问题。今晚,雄安新区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售房、购房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管控大局平稳有序。

 

进行诚信承诺,对不听劝阻、恶意炒作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进行约谈。

 

严厉打击黑房地产中介。严禁大宗房地产交易,停止小产权房、新民居的建设和销售。对违规房地产企业和黑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大整顿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恶意炒房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涉及犯罪的,依法从重从速查处。

 

严打各种不法行为。对违规流转、违法建设、炒房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公开严肃处理。对在建和拟建违法农村居民住宅小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雄安新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明显。截至目前,雄安新区已经查处房地产、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765起,拆除违建125处,关闭售楼部71家、中介机构35家,清理违规售房广告1597条,严厉查处违规网上售房行为9起,对10家恶意炒作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刑事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由于雄安新区所属三县并没有存量房源,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尚未发现实际交易情况。(河北新闻网)

 

刑事拘留会判刑吗

 

一般地,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意味着其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采取措施是为了侦查机关能够更好的侦查案件。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就一定会被判刑呢?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是否会被判刑是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益。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何办理刑事拘留的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保释

 

保证人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信誉等来保证,不涉及金钱。一方面,可以通过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证人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监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纪守法,履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2、保证金保证保释

 

保证金保证又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的特点是,利用经济利益,来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我们知道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也就不会必然会被判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是否会被判刑是两个内容,他们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中需要行为人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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