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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中,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识别并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有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第三、对程序性事项的关注
1、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2、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第四、明晰股权结构及其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
1、股权结构。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2、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一是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二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三是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第五、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
1、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瑕疵。一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二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即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三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2、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3、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二、其他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除股权转让协议自身内容会导致合同失效外,还存在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1、部分股权转让纠纷,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同意实际股东股份由另一人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2、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不仅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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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中,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识别并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有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第三、对程序性事项的关注
1、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2、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第四、明晰股权结构及其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
1、股权结构。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2、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一是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二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三是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第五、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并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
1、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瑕疵。一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二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即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三是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2、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3、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二、其他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除股权转让协议自身内容会导致合同失效外,还存在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1、部分股权转让纠纷,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同意实际股东股份由另一人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2、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需经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不仅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保障了股东退出的自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殊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应当注意到,股权转让涉及到团体的稳定,应当遵守公司法上的特殊规定,尤其是程序性规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在协议的具体权利义务设置上,可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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