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单梦 2017-03-31 09:17:00
开具发票应注意的法律事项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所以,为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我们应依法开具发票。那么,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一、开票方法

 

开票方法是关于发票上各个栏目的填写规范:

 

第一、“购买方”栏填开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即“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非企业性单位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第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税率”栏填开要求。“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填开;“税率”为货物或者劳务、服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编码会自动带出税率,请仔细核对,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

 

第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第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

 

开具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法履行的凭证,履行赠税纳税义务应遵守相应法律规范:

 

第一、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三、未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规定情形的: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月底前检查和月底核查

 

月底前检查和月底核查也是保证开具发票正确性的有效措施:

 

第一、月底前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有错误,特别是税率,开票人员经常疏忽选择错误!如票面信息有误,及时收回全部联次予以作废重新开具;税率错误会造成下月无法正确填写申报表,比对不符只能到办税服务厅排队解决,所以请在月底前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作作废请确认后马上作废,一定做到“票面、系统均作废”,如果本月忘记系统作废,下月申报必须按正常票申报,会给您带来经济损失,千万把工作做在关键点上。

 

第三、月底前检查需要开具的发票是否正确开具,核对已开具发票是否及时入账,下月初注意申报系统和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数据一致,否则影响正常清卡。

 

最后、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所以,开具发票时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规范,并通过月底前进行检查、月底核查以保证发票开具的正确性。此外,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的发票,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的义务,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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