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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辉山乳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使得公司资金链断裂,为解决资金问题,股东希望通过转让股权,解决资金问题。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公司如果出现资金问题,有些股东会选择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将股权变现,使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恢复资金链。所以,当股东鉴于利益的考量,不想再享有股权时,可以转让股权,而转让股权属于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 公司希望让出部分股权引入投资者
据悉,在辽宁省政府金融办的组织下,日前辉山乳业已经召开债权人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杨凯承认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将出让部分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重组在一个月之内筹资150亿元,解决资金问题。但目前债权人现在的想法也很不一致,并期待更好的解决方案。
日前,在香港上市的沈阳企业辉山乳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股价由2.81港元跌至最低0.25港元,跌幅一度超过九成,午市收盘仍高达85%,创下港股市场股票单日跌幅的最高纪录。曾经的明星企业陷入了困局,由于该公司涉及债权银行多达23家,此事在金融市场引发了一场风暴。为何会出现突然的暴跌?辉山乳业目前是什么样的处境?它将如何应对这场风暴?
缘起:辉山乳业股价一天暴跌85%
这场突如其来的暴跌,有点出乎市场的意料。3月24日临近午盘之时,在香港上市的沈阳企业辉山乳业股价直线下跌,跌幅瞬间扩大到91.07%,经过小幅反弹,至午盘收盘时跌幅定格在85%,短短半个交易日,辉山乳业的市值蒸发了322亿港元。这也创下了港股股票历史上的单日最大跌幅。面对这一紧急情况,辉山乳业不得不申请下午开市起股票停牌。
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9月,辉山乳业的银行授信余额140.2亿元,其中信用免担保15.5亿元,担保贷款103.5亿元,抵押贷款21.2亿元。授信金额最大为中国银行,金额33.4亿元,其后为中国工商银行、九台农商行等。
据了解,3月23日,辽宁省金融办召开辉山乳业债权工作会议,23家债权行与辉山乳业集团相关负责人均出席。对于此次会议的内容,有报道称,辽宁省金融办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要抽贷,希望能给辉山乳业4周的时间来解决拖欠部分利息的问题。此次会议在多名债权人看来并不成功,解决的方案也不尽如人意。目前这已被市场看作是引发股价暴跌的直接导火索。
聚焦:浑水做空对辉山乳业的影响有多大
去年12月16日,做空机构浑水发布了一篇针对辉山乳业的报告。在这份长达47页的报告里,浑水列举了辉山乳业至少从2014年开始便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其价值接近于零,并指出一系列问题,比如,辉山乳业所称的苜蓿自给自足是谎言;辉山乳业在其奶牛养殖场的资本开支存在夸大行为等。这份做空报告导致辉山乳业紧急停牌,并于当晚发布澄清报告,对浑水报告进行了逐条批驳,否认了浑水的一系列指控,并宣称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浑水的做空报告当时并未给辉山乳业的股价造成巨大波动,控股股东杨凯此后还增持辉山乳业的股权至73.21%,在浑水发布做空报告后,辉山乳业连续三个交易日以股价上涨报收,出现了资本市场罕见的一幕。
对于本次辉山乳业股价的暴跌,市场猜测可能再遭沽空机构狙击,浑水卷土重来的可能性最大。然而,浑水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没有预计到会发生这种情况,我们首次发布报告后,这只股票数月来走势平稳,没有任何苗头就暴跌是非常罕见的。
虽然在股价方面辉山乳业遭遇了重挫,但浑水与辉山乳业的纠葛仍未了结。杨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暴跌是因为做空者攻击。
在2016年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辉山乳业首席财务官苏永海曾表示希望未来以IPO形式回归A股上市。不过,从目前来看,辉山乳业在短期内的回归计划恐怕已经变得异常艰难。而浑水,则已经把目标对准了另一家港股公司。(北京青年报)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从上可知,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来解决资金问题,但股权转让的生效除了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以外,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股权转让的流程
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中,即将股权交付受让方的行为是法律行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签署转让协议。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即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需要另外其他股东对出让方转让给第三方的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第三、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第四、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五、办理登记手续。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六、债权债务权属约定。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主体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第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债务转让也存在相应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从上可得,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股权转让生效的前提,并不能与股权转让画上等号,股东转让股权行为还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生效。此外,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公司负债的风险与债务转让的风险,所以,为了能成功进行股权转让,新老股东应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应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并签署相应协议,促成股权转让生效,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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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与风险有哪些?
近日,沈阳辉山乳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使得公司资金链断裂,为解决资金问题,股东希望通过转让股权,解决资金问题。在公司的经营实践中,公司如果出现资金问题,有些股东会选择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将股权变现,使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恢复资金链。所以,当股东鉴于利益的考量,不想再享有股权时,可以转让股权,而转让股权属于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 公司希望让出部分股权引入投资者
据悉,在辽宁省政府金融办的组织下,日前辉山乳业已经召开债权人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杨凯承认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将出让部分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重组在一个月之内筹资150亿元,解决资金问题。但目前债权人现在的想法也很不一致,并期待更好的解决方案。
日前,在香港上市的沈阳企业辉山乳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股价由2.81港元跌至最低0.25港元,跌幅一度超过九成,午市收盘仍高达85%,创下港股市场股票单日跌幅的最高纪录。曾经的明星企业陷入了困局,由于该公司涉及债权银行多达23家,此事在金融市场引发了一场风暴。为何会出现突然的暴跌?辉山乳业目前是什么样的处境?它将如何应对这场风暴?
缘起:辉山乳业股价一天暴跌85%
这场突如其来的暴跌,有点出乎市场的意料。3月24日临近午盘之时,在香港上市的沈阳企业辉山乳业股价直线下跌,跌幅瞬间扩大到91.07%,经过小幅反弹,至午盘收盘时跌幅定格在85%,短短半个交易日,辉山乳业的市值蒸发了322亿港元。这也创下了港股股票历史上的单日最大跌幅。面对这一紧急情况,辉山乳业不得不申请下午开市起股票停牌。
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9月,辉山乳业的银行授信余额140.2亿元,其中信用免担保15.5亿元,担保贷款103.5亿元,抵押贷款21.2亿元。授信金额最大为中国银行,金额33.4亿元,其后为中国工商银行、九台农商行等。
据了解,3月23日,辽宁省金融办召开辉山乳业债权工作会议,23家债权行与辉山乳业集团相关负责人均出席。对于此次会议的内容,有报道称,辽宁省金融办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要抽贷,希望能给辉山乳业4周的时间来解决拖欠部分利息的问题。此次会议在多名债权人看来并不成功,解决的方案也不尽如人意。目前这已被市场看作是引发股价暴跌的直接导火索。
聚焦:浑水做空对辉山乳业的影响有多大
去年12月16日,做空机构浑水发布了一篇针对辉山乳业的报告。在这份长达47页的报告里,浑水列举了辉山乳业至少从2014年开始便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其价值接近于零,并指出一系列问题,比如,辉山乳业所称的苜蓿自给自足是谎言;辉山乳业在其奶牛养殖场的资本开支存在夸大行为等。这份做空报告导致辉山乳业紧急停牌,并于当晚发布澄清报告,对浑水报告进行了逐条批驳,否认了浑水的一系列指控,并宣称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浑水的做空报告当时并未给辉山乳业的股价造成巨大波动,控股股东杨凯此后还增持辉山乳业的股权至73.21%,在浑水发布做空报告后,辉山乳业连续三个交易日以股价上涨报收,出现了资本市场罕见的一幕。
对于本次辉山乳业股价的暴跌,市场猜测可能再遭沽空机构狙击,浑水卷土重来的可能性最大。然而,浑水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没有预计到会发生这种情况,我们首次发布报告后,这只股票数月来走势平稳,没有任何苗头就暴跌是非常罕见的。
虽然在股价方面辉山乳业遭遇了重挫,但浑水与辉山乳业的纠葛仍未了结。杨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暴跌是因为做空者攻击。
在2016年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辉山乳业首席财务官苏永海曾表示希望未来以IPO形式回归A股上市。不过,从目前来看,辉山乳业在短期内的回归计划恐怕已经变得异常艰难。而浑水,则已经把目标对准了另一家港股公司。(北京青年报)
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从上可知,辉山乳业资金链断裂,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来解决资金问题,但股权转让的生效除了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为前提以外,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股权转让的流程
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中,即将股权交付受让方的行为是法律行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签署转让协议。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即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需要另外其他股东对出让方转让给第三方的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第三、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第四、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五、办理登记手续。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六、债权债务权属约定。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主体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第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债务转让也存在相应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从上可得,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股权转让生效的前提,并不能与股权转让画上等号,股东转让股权行为还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生效。此外,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公司负债的风险与债务转让的风险,所以,为了能成功进行股权转让,新老股东应明确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应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并签署相应协议,促成股权转让生效,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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