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风险防范

杨世聪 2017-03-21 09:01:00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风险防范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正在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其优点正被人们逐渐发掘并予以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或企业开始接受并选择特许经营。尽管特许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仍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经营模式选择。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具有独占性特征的知识产权本身就属于合法的垄断权利,这一垄断权利也为各国法律所允许和宽容。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权人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和信誉,客观上需要对被特许人以使用特许权人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管理,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对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种限制对于保护特许权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必要的和合法的。在实践中,特许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其享有独占权的知识产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被特许人一方设置种种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以牟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只有合理规制,才能使这种限制竞争行为既获得存在的合法根据,又被规定了合法存在的限度,超过这种限度,就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

 

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限制的目的是出于保护特许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讲就是维护以特许权人一系列知识产权所象征的特许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2、客观上存在合法利益,并且有通过限制进行保护的必要。限制行为保护的对象应当是合法的权益,如特许权人的商标、商誉、商业秘密、业务关系和经营效率等,同时这种限制对于实现特许经营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3、限制要符合公共利益。即这种限制有助于改善生产或分销产品、或者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使消费者获得相当的实惠,并且对市场的竞争格局不产生根本影响。4、被特许人所受到的限制对于达到上述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即特许权人对特许经营所作的限制并不构成权利滥用。特许权人必须能够证明其限制是严格为协议的合法目的而设的,并且这种限制对竞争过程的损害不会扩散。5、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这种限制没有排除竞争。这一标准关注的是限制行为的外在效果。有些限制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相关企业间的竞争,而不是消除竞争。

 

特许经营风险的防范

 

对于特许商而言,可采取以下方式:1、总部与加盟商签订合同时,应加上对总部无形资产的保护条例,表明对欺骗后果的严重处理方式,只有严格的规定才能够约束双方,才能够更好地交流合作。2、总部应经常地对加盟商人员进行交流、培训,时刻关注加盟商的经营情况,在加盟商运营出现问题时予以帮助,这样就能够增强特许商的形象,还能够增进双方感情,达到互信互利的良好关系。3、可以在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建立用于信息交流的软件,使得总部能够时刻把握加盟商每日的销售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加盟商故意隐瞒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部就可以准确核算出加盟商应交纳的特许使用费。4、可以在合作前期向加盟商索要保险金,以防加盟商在获取经营经验或商业机密后,脱离总部,拖欠应交纳的特许使用费。

 

对于加盟商而言,可采取以下方式:1、要多花些精力选择合适的加盟总部,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这样将来成功的机会就会大些。2、不要受总部影响,不能把所有的利益全维系于总部。如果所销售的商品一旦不受欢迎,则加盟店将无法改变现状。若彼此产生矛盾和冲突,导致经营失败,最受影响的还是加盟者。因为一家加盟商经营失败对总部来说并不影响全局,但对于加盟者来说却是费尽了全部的心血。3、在经营中,不仅要管理好自己的店铺和商品,同时也要与总部经常交流,保持良好的关系。时不时的让员工去总部参与培训,积累相关的管理知识,乐于参与总部的培训课程,从而加强本身的管理知识,并在实践中提高管理水平。4、投资者要亲自经营管理。一个事业的成功。往往与投入的精力、心血成正比,所以投资者亲自管理是成动要素之一。为此,一些成功的特许经营总部,在合同上应该是特别坚持加盟者必须亲自花时间投入管理。

 

特许经营在国外发展已有百年之久,但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特许经营虽较其他经营模式有显著的优势所在,虽然特许经营有一定的风险,我国法律规制也并不十分完善,但是经营者可以根据以往经验,抓住机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争取事业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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