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停业P2P良性退出,监管重压下P2P应注意这些问题

苏城 2017-03-20 09:07:00
七成停业P2P良性退出,监管重压下P2P应注意这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影响范围也扩展到各行各业,互联网拉平了世界,并正在改变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其中,在互联网的加持下,P2P成为金融领域新宠,P2P交易方便快捷,能降低借款成本,加速资金融通,对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重要意义。但是,随之而来,与P2P有关的各类纠纷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所以,对P2P监管也随之加强,导致P2P平台的退出势头不断加剧。那么,在监管重压下,P2P应注意哪些问题?

 

七成停业P2P良性退出 校园贷业务平台数量急速下降

 

随着监管的加强,网贷行业进入下半场,P2P平台的退出势头也在加剧。昨日,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发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2335家,而停业及问题平台有七成良性退出。

 

这份报告显示,相比2015年,去年以来停业及问题平台事件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停业、转型平台数量占比出现了增长,分别为66.11%和1.61%,而去年这两项数据仅为32.30%和0.08%。值得注意的是,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类型的平台数量占比出现了下降,分别下降至22.46%、9.53%、0.29%。

 

网贷之家分析人士表示,不少平台无法满足监管层的要求,在政策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权衡营业状况后,选择主动清盘停业,由于这部分平台待收较小,容易完成清算,主动停业或许是平台良好退出的不错选择。

 

此外,在监管重压下,校园贷业务平台数量也在急速下降。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相较于2015年的108家下降了34家。而在这74家平台中,有53家平台不仅限于做校园贷业务,部分平台开始涉足到白领等更为广阔市场。

 

对于校园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校园贷仍有存在意义。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就认为,校园贷是一把双刃剑,在帮助大学生创业、助学、理财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诱导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资质审核、信息共享等做出详尽规定。(北京晨报)

 

监管重压下P2P应注意的问题

 

从上可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所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债权转让须慎重

 

P2P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

 

第一、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第三、P2P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

 

二、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

 

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

 

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平台担保与反担保的登记

 

平台担保与反担保的登记问题,分别如下:

 

第一、平台担保的登记。平台一般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进行担保,平台最好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

 

第二、反担保的登记。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四、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

 

风险买断须承担相应责任。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一、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

 

第二、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五、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

 

此外,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

 

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

 

第一、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

 

第二、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最后,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对以上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引导P2P行业有序良性地持续发展。所以,在监管重压下,P2P网络贷款平台只有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对高风险项目进行谨慎审核,增强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才能在监管严、竞争大、利润高的P2P行业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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