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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下,一部分公司可能会面临着被收购的命运,而公司收购已成为公司发展的一种常见的模式;依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的时候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方式。而要约收购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其与协议收购又存在哪些不同,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是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同时还要注意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我国的《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中原则上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的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其次,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也应引起注意。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协议收购同样作为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虽然都可以达到收购的目的,但是两种收购方式却有所不同,具体为:
首先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在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上也存在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其次,在股份限制上还存在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要约收购作为企业的主要收购方式之一,对于企业能否顺利收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协议收购同样作为企业收购的主要方式存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无论是进行要约收购还是进行协议收购,都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律秩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收购的方式将进一步得到调整,我国的市场资源也将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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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下,一部分公司可能会面临着被收购的命运,而公司收购已成为公司发展的一种常见的模式;依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的时候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不同的方式。而要约收购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其与协议收购又存在哪些不同,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
首先是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同时还要注意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我国的《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中原则上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的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
其次,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也应引起注意。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协议收购同样作为公司进行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虽然都可以达到收购的目的,但是两种收购方式却有所不同,具体为:
首先是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要约收购的对象则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又称敌意收购;在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上也存在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
其次,在股份限制上还存在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限制;根据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两种。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
要约收购作为企业的主要收购方式之一,对于企业能否顺利收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而协议收购同样作为企业收购的主要方式存在,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无论是进行要约收购还是进行协议收购,都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遵守法律秩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收购的方式将进一步得到调整,我国的市场资源也将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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