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李铭 2017-03-17 09:18:00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早前,由于我国市场行为中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这种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因此,当企业遭受其他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维权,而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类型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依照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形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垄断协议并实施或者虽然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二,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多倍赔偿。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反垄断法》没有赋予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以直接的赔偿请求权,实务中只能转而求助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权;又如,垄断之害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差别,《反垄断法》未针对此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些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综上,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经济法律行为,但是其后果却在事实上造成了特定主体的财产性权益的损害,针对这种损害,法律赋予特定主体民事救济的权利。因此,除了承担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过由于《反垄断法》在我国属于一部新法,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虽然为以后的补充留下了空间,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当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时,其具体的责任承担应以具体案情为主。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