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转让公司股权为借壳深深房铺路,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周学 2017-03-15 09:14:00
恒大转让公司股权为借壳深深房铺路,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下,社会资本日渐活跃,股权转让即是投资人占领、控制某一行业和领域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由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使得如何保障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运作及其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了。近日,恒大地产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其控股股东广州凯隆,目的为借壳上市,但不管其目的是什么,关于股权转让,还是应警惕法律风险。

 

嘉凯城:恒大转让公司股权为借壳深深房铺路

 

嘉凯城今日午间公告,就恒大地产将其持有的公司52.78%股权转让给其控股股东广州凯隆的相关事项,广州凯隆针对证监会出具的《反馈意见通知书》,就同业竞争问题、信托贷款问题、拟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问题等做出一一回复。

 

针对同业竞争问题,广州凯隆表示,为解决嘉凯城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房地产业务领域的同业竞争,恒大地产、许家印分别于2016 年6 月15 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恒大地产、凯隆置业及许家印将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积极研究可行方案,力求在承诺期限内,通过业务重组、整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公告显示,深深房筹划以发行A股股份及/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大地产100%股权,若嘉凯城继续由恒大地产控股并随恒大地产注入A股上市公司深深房,将不符合现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精神,本次交易使恒大地产不再持有上市公司嘉凯城的股权,满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规范要求。

 

而就证监会要求补充披露《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凯隆置业信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广州凯隆表示,中融信托与凯隆置业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涉及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嘉凯城业务发展,恒大地产及其关联方已就解除股份质押事宜向中融信托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与中融信托达成一致意见并获取其同意,不会对本次收购产生不利影响。(中国证券网)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指受让方通过收购出让方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地位。在股权转让中,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在股权转让的过程涉及了诸多法律问题,需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避免争议的产生。

 

 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股东未出资;2、股东出资不足;3、股东抽逃出资;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在取得时是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即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出让方履行了出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义务,受让人成为了出让方的合法股东,并开始行使股东权力甚至是控股权。但受让方应当缴纳的股权受让款未及时缴纳或仅部分缴纳。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有可能根本达不到当初出让股权的目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受让方将原公司的资金、资产掏空。致使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上已经设定了担保,且该担保最终被认定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受让人就可能需要就该股权上的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

 

如果股权被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则受让人就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会因无法变更登记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到受让人收购股权的与其目的,甚至可能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

 

股权转让方因资金缺口大或企业资不抵债严重,为了骗取他人资金,以企业股权为诱饵,在受让方对该企业未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先行套取受让方的部分资金或定金,达到其金蝉脱壳的目的。这种股权转让一般都无法办理股权变动,受让方很难成为真正的股东。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签约双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若合同不生效则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则转让方及出让方均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无法进行救济。因此,笔者提醒在股权转让中还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股权转让双方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祥光的生效条件,以减少相应的风险。

 

除此之外,如要转让公司股权,还需了解清楚出让方所属公司的性质、股东构成、经营状况、税赋情况、资产抵押、经营策略、及有无贷款及对外担保等事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成功与否,都要对转让约定责任的承担,这样才能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