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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再到新刑事诉讼法构建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不仅刑讯逼供得到了遏制,同时还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公平正义的刑事司法已经开创了一个新局面。
人权保障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严禁刑讯逼供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立法及相关层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地发展民主、法治、人本和人权事业。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该文件强调了将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提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一概念;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为我国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举措;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独立任务载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强调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2004年国务院发布《〈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等,多次将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人权保障的主题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行为,依据此规定,公安部门每年都会对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或集中治理,如实践中建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汇报检讨制度”,同时也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刑讯逼供者以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2014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录制方式、录制程序、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的构建
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也是在吸收了国际人权规则后对我国刑事诉讼进行的重大改革,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以2010年的“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通过5条8款的规定,在我国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一方面应当通过杜绝非法手段来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则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来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口供,将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可采证据范围之外,不仅是告知办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程序性制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由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获取的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机关和办案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将人权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则需要充实辩方力量,实现控辩平衡,而辩护律师的介入,无疑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对于发现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律师法相衔接,还进一步扩大落实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提供帮助,基本解决了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
讯问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若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录音录像可作为问责、追责的证据,若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录音录像还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合法、文明办案的佐证。因此,这一制度对于防范刑讯逼供、约束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检察机关对其继续羁押有无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对于发现有刑讯逼供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人权司法保障的提出与构建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总要求。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关于“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中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在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顺应民众的司法期待、回应社会热点,下大力气纠正冤假错案,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司法顽疾、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异化问题,果断废止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要求。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上述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机制也正在得到落实和完善。
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的设置与运用。围绕着人权司法保障和严禁刑讯逼供方面的证据规则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正朝着体系化发展。我国刑事诉设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要求在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要以无罪的思维和理念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尊重和保障其人权;近年来,通过纠正包括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彰显了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敢于担当的勇气,也进一步使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质量、杜绝刑讯逼供;通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为定案的根据,提升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此外,我国还逐步吸收了国家人权保障条约中的进步规定,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不断同国际接轨,如借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准则,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为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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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遏制刑讯逼供为视角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再到新刑事诉讼法构建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不仅刑讯逼供得到了遏制,同时还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公平正义的刑事司法已经开创了一个新局面。
人权保障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严禁刑讯逼供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立法及相关层面,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地发展民主、法治、人本和人权事业。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该文件强调了将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3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提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一概念;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为我国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行动举措;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独立任务载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强调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2004年国务院发布《〈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等,多次将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作为人权保障的主题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行为,依据此规定,公安部门每年都会对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或集中治理,如实践中建立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汇报检讨制度”,同时也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刑讯逼供者以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力度。2014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录制方式、录制程序、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的构建
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也是在吸收了国际人权规则后对我国刑事诉讼进行的重大改革,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以2010年的“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通过5条8款的规定,在我国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一方面应当通过杜绝非法手段来进行遏制,另一方面则需要排除非法证据来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口供,将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排除在可采证据范围之外,不仅是告知办案应当如何收集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程序性制裁。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由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证据,包括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获取的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国家机关和办案人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将人权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则需要充实辩方力量,实现控辩平衡,而辩护律师的介入,无疑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对于发现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和控告。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律师法相衔接,还进一步扩大落实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提供帮助,基本解决了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问题。
讯问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侦查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若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录音录像可作为问责、追责的证据,若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录音录像还可以成为侦查人员合法、文明办案的佐证。因此,这一制度对于防范刑讯逼供、约束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检察机关对其继续羁押有无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对于发现有刑讯逼供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人权司法保障的提出与构建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总要求。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关于“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中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在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顺应民众的司法期待、回应社会热点,下大力气纠正冤假错案,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司法顽疾、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异化问题,果断废止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要求。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上述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机制也正在得到落实和完善。
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的设置与运用。围绕着人权司法保障和严禁刑讯逼供方面的证据规则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正朝着体系化发展。我国刑事诉设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要求在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要以无罪的思维和理念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尊重和保障其人权;近年来,通过纠正包括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彰显了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敢于担当的勇气,也进一步使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质量、杜绝刑讯逼供;通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为定案的根据,提升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此外,我国还逐步吸收了国家人权保障条约中的进步规定,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不断同国际接轨,如借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准则,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为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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