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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发展、婚恋观念的开放多元,无论法律还是道德上,对于婚前同居的约束和规范愈见宽松,并且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情侣恋人不可避免,需要一起购买使用生活物品,一起投资理财经营生活,把双方财产进行不同程度地混同处理。然而,分手时,又需要分割财产,需要以一定规则来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但是,目前,我国只是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通常以什么样的规则处理?
一、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认定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1、双方是否有约在先
(一)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者登记落户为双方的一般都是个人财产。
(二)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于个人的,就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2、双方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或同居的时间、程度
(一)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二)双方短暂同居,如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认定所占份额,根据双方的份额认定个人财产。
(三) 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3、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赠与为个人的财产。
(二)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个人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4、一方有配偶
(一)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不是知道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要考虑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自己出资投入的部分才属于个人财产。
(二)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该异性的,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认定有效。
二、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的规则
第一、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所遵行的基本原则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第二、具体做法
1、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2、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3、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一)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二)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第三、总结
1、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原则地一味强调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最高院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4、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并不统一,司法惯例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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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划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发展、婚恋观念的开放多元,无论法律还是道德上,对于婚前同居的约束和规范愈见宽松,并且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情侣恋人不可避免,需要一起购买使用生活物品,一起投资理财经营生活,把双方财产进行不同程度地混同处理。然而,分手时,又需要分割财产,需要以一定规则来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但是,目前,我国只是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通常以什么样的规则处理?
一、同居期间个人财产的认定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1、双方是否有约在先
(一)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者登记落户为双方的一般都是个人财产。
(二)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于个人的,就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2、双方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或同居的时间、程度
(一)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二)双方短暂同居,如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认定所占份额,根据双方的份额认定个人财产。
(三) 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3、以夫妻名义同居
(一)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赠与为个人的财产。
(二)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个人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4、一方有配偶
(一)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不是知道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要考虑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自己出资投入的部分才属于个人财产。
(二)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该异性的,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认定有效。
二、区分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的规则
第一、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所遵行的基本原则
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第二、具体做法
1、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2、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3、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一)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二)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第三、总结
1、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原则地一味强调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最高院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4、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做法也并不统一,司法惯例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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