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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设限的问题,虽然公司法从法律上授予公司自治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为了防止股东随意退出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转让设置各种障碍。那么,这些障碍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股权必须在股东内部转让,或者完全限制转让的条款
1、即使公司章程虽未直接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得股权转让实质上不能,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2、如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取得控股股东书面同意,且控股股东对拟转让之股权并无强制受让义务。
3、如果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只能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但实际并无其他股东愿意受让或受让条件低于对外转让的,应视为“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该限制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第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这一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该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三、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四、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总之,股权转让问题中,关于如何平衡自由转让与限制转让的关系是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达到股东内部关系的平衡稳定,公司决策过程的顺利高效,股东大会组织结构的完善和谐。所以,为转让股权设限,不仅是为了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运营发展。
上一篇: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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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情形
对于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设限的问题,虽然公司法从法律上授予公司自治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为了防止股东随意退出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转让设置各种障碍。那么,这些障碍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股权必须在股东内部转让,或者完全限制转让的条款
1、即使公司章程虽未直接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得股权转让实质上不能,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2、如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取得控股股东书面同意,且控股股东对拟转让之股权并无强制受让义务。
3、如果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只能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但实际并无其他股东愿意受让或受让条件低于对外转让的,应视为“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该限制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第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闭性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这一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该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三、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四、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总之,股权转让问题中,关于如何平衡自由转让与限制转让的关系是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达到股东内部关系的平衡稳定,公司决策过程的顺利高效,股东大会组织结构的完善和谐。所以,为转让股权设限,不仅是为了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运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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