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天超市被罚,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李林 2017-03-04 09:06:00
北京乐天超市被罚,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资本的全球流动,跨境零售商数量的激增,海淘的流行,中国零售市场除了原有本土企业的竞争外,还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零售商,导致中国的零售市场竞争激烈。毋庸置疑,跨境零售商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尴尬局面。所以,为增加盈利,一些跨境零售商选择高价出租广告位,但发布广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经营者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乐天超市被罚 乐天陷零售困局在华边缘化

 

乌龙背后 乐天超市边缘化

 

零售业绩不振,韩资零售商——乐天集团因“萨德”易地协议,频登新闻头条后,再次引火上身。2月28日有网络消息称,北京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而被处罚。乐天超市在华边缘化。实际上,乐天集团旗下零售业务近几年来一直在加紧布局中国市场,却持续水土不服,出现扩张收缩。分析认为,在尚未摸清中国零售环境,没有形成“本土化”对策时,又遇零售业承压大环境,乐天在华在走下坡路。

 

广告违法受罚?

 

2月28日,有消息传出北京市东城工商分局通报,北京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以下简称“乐天玛特超市崇文门店”)因发布违法广告而被处罚。据悉,由于未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出租广告位的乐天超市崇文门分店被处罚3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4万元。

 

2月28日午后,记者走访位于崇文门国瑞购物中心的乐天玛特超市崇文门店,发现违法广告已经撤除。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东城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事件通报时间在2016年上半年。乐天集团财报显示,截至2016年,乐天集团在中国有115家超市,预计2017年将在中国关闭3家。乐天超市在华业绩不振拖累了整个集团的超市业务。

 

不温不火

 

其实,走在风口浪尖的乐天集团实际上2017年在华业绩不温不火。记者走访乐天玛特超市崇文门店时注意到,乐天玛特超市的整体布局及货品与其他超市大致相同,只有少量的韩国进口食品与之区分。乐天玛特背靠消费群,但未能明显形成与顾客之间的消费黏性。数据统计显示,仅从流通行业来看,乐天在华运营的150个乐天玛特的销售额超过3万亿韩元,却没有打开中国市场。

 

近日,韩国乐天在天猫国际上的LOTTE网购官方海外旗舰店全面停业。业内人士指出,或意味着乐天放弃了在中国的网购市场。随着海淘的流行,中国零售市场除了原有本土企业的竞争外,还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零售商,尤其主流消费网站所占市场份额比例较高,竞争更是激烈。

 

此前,地处 王府井 金街的乐天银泰百货,曾因客流稀少、业绩低沉,在2014年正式更名为银泰in88。乐天银泰开业近六年,经历三轮重大调整,最终转入银泰集团麾下。

 

在2013年,易买得的中国业务亏损530亿韩元。尽管乐天早已进入中国市场,但尚未摸索清楚中国的零售环境,没有形成中国的“本土化”对策。与此同时,在零售业普遍承压的大环境下,乐天在中国走上下坡路此外,乐天除了自身水土不服,还面临着激烈的外部竞争。国内的物美、超市发等零售商企有本土化竞争优势,乐天的处境可谓内忧外患。(第一黄金网 )

 

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

 

从上可知,随着跨境零售商市场份额增长,部分类似乐天的跨境零售商不能顺利本土化,导致其在中国跨境零售市场上处于比较尴尬的被挤压状态。所以,高价出租广告位不失为这些跨境零售商获得盈利的良策,但是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外,公共场所管理者即广告发布者也须对发布的广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发布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

 

1、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监管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广告主体三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2、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制度。是指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内的销售者或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者或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3、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1)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也须担责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确定了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后,还需确定发布违法广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的就负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规的就负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负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

 

包括虚假广告和侵权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二、行政责任

 

包括广告主的虚假宣传、禁止内容、误解、特殊场所烟草广告、未经过审查擅自发布、虚假证明等;监管主体的对违法内容做出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

 

1、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刑事责任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宣传构成犯罪。

 

2、违反广告法有关禁止性规定构成犯罪。

 

3、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构成犯罪。

 

4、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最后,广告法的新修,使得所有广告主体都不能冷眼旁观违法广告的发布。除了广告主,其他广告主体也应对违法广告担责。一旦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相关监察机关未尽管理监督义务,按照其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承担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所以,广告法中的各方责任主体应谨慎对待,不能轻忽对违法广告的审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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