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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吸毒会产生致幻反应,导致吸毒者丧失或降低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将这种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幻觉状态的行为称为自陷行为,那么,这种自陷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又应如何认定呢?
男子深夜闯别人家驱邪 惊得租房客连忙报警
据报道,一起租房的三名室友,深夜睡得正沉,家门竟被一名陌生男子打开,男子手挥一把大宝剑,念着“咒语”,说要给这间房屋“驱邪”。如此恐怖场景还真被在省城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小区租房的小张等三人撞见了。昨日零时许,租房客小张惊慌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手握宝剑的男子不久前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过。男子家人称,因长期吸毒,该男子神经中枢受损,多次发生致幻反应,闹出不少奇葩事。
三小伙睡得正香男子进屋“驱邪”
小张今年21岁,芜湖市无为县人,从去年开始就在合肥一家美发店打工,一同打工的还有朋友小卫和小魏。今年开始,三人一起在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房。昨日零时许,小张和小卫下班后陆续回家,洗洗就睡了。小张告诉记者,他睡着后不久,突然被客厅传来的一阵乱叫惊醒。 两人胆怯地打开屋门,眼前场景令人不寒而栗:一名身穿黑衣服的陌生男子手持一把大宝剑,站在客厅里乱舞,嘴巴里像念咒一样说着胡话。独睡一屋的小魏推开屋门,吓得叫出了声,差点没站住。小张告诉记者,他见状赶紧打开客厅的灯,发现男子挥舞着大宝剑仍没停下,嘴里说着“用这宝剑给这房子驱驱邪。”这让三人诧异不已,看到男子精神不太正常,怕其手里的宝剑伤到人,小张赶紧报了警。
男子吸毒曾被拘闹剧因毒幻反应
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趁男子不备,夺下了他手里的剑,仔细一瞅,发现男子很眼熟。“这个男子应该是前不久刚被行政拘留过。”民警于是将男子移送到派出所核实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手持宝剑闯民宅的男子姓姚,30岁,合肥人,不久前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过。姚某家人称,当晚,家中一把挂在墙上的宝剑不见了,姚某也不知去向。因为姚某有一段时间的吸毒史,中枢神经受损,经常发生致幻反应。“我们怕姚某再闹出什么事情,就四处找他。”办案民警称,姚某事发当晚并没有吸食毒品,闹出这种奇葩事很可能是长期吸毒导致精神致幻。
审讯中,民警发现姚某有小张租住处的房门钥匙,这令小张等人怎么也想不通。原来,2月27日晚,最后一个回家的小魏开门时,一时走神,拿钥匙插入房门后,门开了,钥匙还在锁口上忘记拔出。2月28日零时许,姚某手握大宝剑晃悠到小张家门口,打开了门,上演了“舞剑驱邪”的闹剧。 目前,辖区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中国青年网)
一、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因为吸毒行为本身是只违法不构成犯罪的,所以吸毒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而吸毒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分为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吸毒成瘾的法律责任。一般吸毒行为因为吸毒时间短、程度低,尚未成瘾,处以罚款并没收吸毒工具即可;而吸毒成瘾,则需要对吸毒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罚、教育才能标本兼治,执法者通过对吸毒者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达到身心兼治的目标。
第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为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从原来的200元罚款升至2000元。
第二、吸毒成瘾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
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
二、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从以上事件可知,行为人是因吸毒后产生幻觉,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降低,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如果行为人的幻觉状态是自愿造成的,无人强迫其陷入该意识不清状态,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被认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人应承担完全责任。对于行为人这种吸毒自陷行为,即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行为人承担责任存在例外情形。如果证明吸毒是非自愿的,如受胁迫、误用、首次医用麻醉药品急性中毒而出现危害行为,可按一般的鉴定原则评定其责任能力。
第三、吸毒者陷入幻觉的犯罪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刑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文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其中饮酒属于合法行为,而吸毒则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吸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最后,合法的醉酒行为,都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举轻以明重,吸毒是违法行为,吸毒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吸毒状态下产生幻觉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对于吸毒者的处罚,出于罚当其罪的原则,分类处理,对于一般吸毒未成瘾者,罚款没收吸毒工具即可,但吸毒成瘾者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为减小社会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须由国家强制收容,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还须进行劳动教养,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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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闯别人家驱邪,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众所周知,吸毒会产生致幻反应,导致吸毒者丧失或降低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将这种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幻觉状态的行为称为自陷行为,那么,这种自陷行为导致的精神障碍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又应如何认定呢?
男子深夜闯别人家驱邪 惊得租房客连忙报警
据报道,一起租房的三名室友,深夜睡得正沉,家门竟被一名陌生男子打开,男子手挥一把大宝剑,念着“咒语”,说要给这间房屋“驱邪”。如此恐怖场景还真被在省城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小区租房的小张等三人撞见了。昨日零时许,租房客小张惊慌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手握宝剑的男子不久前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过。男子家人称,因长期吸毒,该男子神经中枢受损,多次发生致幻反应,闹出不少奇葩事。
三小伙睡得正香男子进屋“驱邪”
小张今年21岁,芜湖市无为县人,从去年开始就在合肥一家美发店打工,一同打工的还有朋友小卫和小魏。今年开始,三人一起在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房。昨日零时许,小张和小卫下班后陆续回家,洗洗就睡了。小张告诉记者,他睡着后不久,突然被客厅传来的一阵乱叫惊醒。 两人胆怯地打开屋门,眼前场景令人不寒而栗:一名身穿黑衣服的陌生男子手持一把大宝剑,站在客厅里乱舞,嘴巴里像念咒一样说着胡话。独睡一屋的小魏推开屋门,吓得叫出了声,差点没站住。小张告诉记者,他见状赶紧打开客厅的灯,发现男子挥舞着大宝剑仍没停下,嘴里说着“用这宝剑给这房子驱驱邪。”这让三人诧异不已,看到男子精神不太正常,怕其手里的宝剑伤到人,小张赶紧报了警。
男子吸毒曾被拘闹剧因毒幻反应
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趁男子不备,夺下了他手里的剑,仔细一瞅,发现男子很眼熟。“这个男子应该是前不久刚被行政拘留过。”民警于是将男子移送到派出所核实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手持宝剑闯民宅的男子姓姚,30岁,合肥人,不久前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过。姚某家人称,当晚,家中一把挂在墙上的宝剑不见了,姚某也不知去向。因为姚某有一段时间的吸毒史,中枢神经受损,经常发生致幻反应。“我们怕姚某再闹出什么事情,就四处找他。”办案民警称,姚某事发当晚并没有吸食毒品,闹出这种奇葩事很可能是长期吸毒导致精神致幻。
审讯中,民警发现姚某有小张租住处的房门钥匙,这令小张等人怎么也想不通。原来,2月27日晚,最后一个回家的小魏开门时,一时走神,拿钥匙插入房门后,门开了,钥匙还在锁口上忘记拔出。2月28日零时许,姚某手握大宝剑晃悠到小张家门口,打开了门,上演了“舞剑驱邪”的闹剧。 目前,辖区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中国青年网)
一、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因为吸毒行为本身是只违法不构成犯罪的,所以吸毒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行政责任。而吸毒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分为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吸毒成瘾的法律责任。一般吸毒行为因为吸毒时间短、程度低,尚未成瘾,处以罚款并没收吸毒工具即可;而吸毒成瘾,则需要对吸毒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罚、教育才能标本兼治,执法者通过对吸毒者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达到身心兼治的目标。
第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为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从原来的200元罚款升至2000元。
第二、吸毒成瘾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
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
二、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的责任如何认定
从以上事件可知,行为人是因吸毒后产生幻觉,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降低,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如果行为人的幻觉状态是自愿造成的,无人强迫其陷入该意识不清状态,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被认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吸毒后陷入幻觉行为人应承担完全责任。对于行为人这种吸毒自陷行为,即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起因于自陷行为,无论本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第二、行为人承担责任存在例外情形。如果证明吸毒是非自愿的,如受胁迫、误用、首次医用麻醉药品急性中毒而出现危害行为,可按一般的鉴定原则评定其责任能力。
第三、吸毒者陷入幻觉的犯罪行为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刑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文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其中饮酒属于合法行为,而吸毒则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吸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最后,合法的醉酒行为,都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举轻以明重,吸毒是违法行为,吸毒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吸毒状态下产生幻觉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对于吸毒者的处罚,出于罚当其罪的原则,分类处理,对于一般吸毒未成瘾者,罚款没收吸毒工具即可,但吸毒成瘾者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为减小社会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须由国家强制收容,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还须进行劳动教养,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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