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后大手笔减持,股东能够任意减持吗?

杨淑 2017-03-02 08:55:00
高送转后大手笔减持,股东能够任意减持吗?

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股票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以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依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司的股东是不得任意减少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意在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高送转后大手笔减持 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以来,A股市场先后有325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管减持股票,理由包括为孩子交学费、结婚、理财甚至是为了改善个人生活等。面对前有高送转“馅饼”,被忽悠进场的中小投资者无意间就成为了“接盘侠”,因为往往等待他们的是大股东的大手笔减持“陷阱”。有专家指出,这种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散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卡一刷,张张百元大钞就会从提款机滚滚而出,如果把这张银行卡换成持有股份的股东卡,那么刷起来就数以亿计了。今年以来,A股市场先后有325家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了减持,金额达到了320亿元,引起了投资者的很大争议。

 

申银万国的首席分析师桂浩明表示:“大股东减持一直是市场上比较敏感的话题,但是既然是股票就允许买卖,减持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为什么引起关注和争议,是因为大股东减持的量特别大,甚至出现了清仓。最典型的一年几个月时间把股票全卖完。这种减持对中小股东是很大的伤害。”

 

有的大股东在减持时,前面送上高送转的馅饼,刺激散户进场接盘买单,但紧接着就大幅减持,馅饼变成了陷阱。桂浩明指出:“另外有些大股东利用优势,对市场造成信息误导。比如有的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送转同时大幅增减,利用人们对高送转的热衷进行拉仓出货。还有了解公司业绩可能下滑的情况下,搞出一个预增方案,等卖了以后又说计算错误,这给市场造成了误导。还有一个减持,大股东利用编造各种不着边际理由减持。”

 

这些理由除了改善个人生活,还有包括结婚、理财、为孩子交学费等。虽然理由很奇葩,但这些减持,是让散户韭菜们高位站岗,惨遭收割。

 

桂浩明认为,这影响了散户的信心,“总之就是动用了资金、决策上的优势,这种减持对市场的危害,第一动摇长期投资者的信心,第二使市场处于一个不公平的状态,因为你有信息优势,你搞一个高送转,大家以为高送转带来高增长,结果大幅减持,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也扰乱资本市场。市场本来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资金优化组合的场所,这样一搞,就变成大股东的提款机。”

 

为制止大股东恶意减持套现行为,管理层也完善制度,以疏堵结合的方式规范减持的行为,桂浩明说:“如果大股东频繁减持的情况不能得到遏制,会变成一种惯例,资本市场就没有安静的时候,投资者只能是短期操作,不可能长线投资。所以这两年管理层也高度重视大股东减持的问题,顺应了投资的需求。这两年采取了措施,比如提前公告,同时对大股东提出高分配的方案要询问同期有没有高送转,搞了高送转有没有减持计划。这些措施有利于遏制大股东无休止减持,利用信息优势的拉高减持的问题。”

 

目前A股市场上投资者以散户为多,与上市公司相比,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大股东不仅要按照法规法律自律,而且应该不滥用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不能让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中国新闻网)

 

股东减持受到哪些法律约束

 

在我国法律中,尤其是对于董监高等人员的减持,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即若存在下列情形,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不得减持手中的股份的,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存在下列情形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得减持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还应注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

 

第四、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需要包含本次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还需要披露拟减持的原因,以及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等多个方面。若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在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五、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此外,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此外,还应注意,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股东减持,尤其是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一直是市场上比较敏感的话题;一方面通过减持手中的股票能够推进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打破一股独大的股权格局,对于扩大股票交易市场的供给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尤其是作为大股东,大量的减持会严重的影响到股票的价格,甚至会动荡整个股市;因此,大股东在减持时,不仅要依法进行,更不应该滥用信息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