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诉讼增多 争议如何破解

北京晚报 2017-03-02 09:11:00
“互联网+”时代下劳动诉讼增多 争议如何破解

网约车司机、美甲师、厨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大行其道,公司的概念逐渐弱化,大家玩的都是O2O,从而出现了大批自由职业者。越来越多有着一技之长的手艺人摆脱了过去必须依附于一家公司、一个店面的束缚,一种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式关系正在建立起来。这一新兴用工方式也给企业传统的用工管理带来新问题,并导致新的劳动争议产生。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在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效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管理,避免争议,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纸“争议”判决

 

先来看一个在劳动法学界很有代表意义的案件。2013年2月25日,孙有良入职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孙有良的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26日,宜行公司解除了与孙有良的合作协议。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孙有良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下属的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虽然其形式仅局限于代驾服务,但这也已经为发展迅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模式作出了引导。它受人瞩目的原因在于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各方的权益,并引申出如司机被认定为劳动者后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所得按工资而不是按劳务费纳税等问题。

 

最终的结果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没有支持孙有良的诉讼请求,认为孙有良和宜行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对于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的认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阳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依据劳动合同而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类是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基本采用了从属性说,强调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即: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要求当事人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即要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即使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的方式越发灵活多元,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也并非失去价值。”程阳律师谈到,比如,上文中所说的“e代驾”劳动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孙有良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这是国内第一起网络预约平台与其驾驶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法院认为,孙有良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也不是按月从宜行公司领取,所以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从目前审判实践看,该观点仍然是界定劳动关系的主流观点。

 

平台如何实施管理?

 

互联网平台、用人单位在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效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管理,避免争议,也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吴颖萍律师认为,互联网+时代下,大量的自由职业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服务,当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他就有可能会要求认定与互联网平台、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互联网平台或者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自由职业者可能会要求平台公司或者管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提供服务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每周四十小时,或者周末上班,或者法定节假日上班,还有可能产生加班工资的争议。“通常情况下,自由职业者所获报酬都是按每单服务提成的方式,由平台公司、管理公司根据消费者花费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自由职业者,服务提成比例、如何有效激励自由职业者多接单,与平台公司、管理公司实现共赢,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如何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这些都是平台公司、管理公司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此外,关于自由职业者要求管理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问题、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接受服务者造成伤害由谁赔偿问题等,也是平台公司和管理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在充分利用网络时代资源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有效对自由职业者进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吴颖萍律师认为,首先平台和管理公司必须严把入门关,建议平台、管理公司对其进行严格筛选,设置相应的录用条件,必要时可组织面试,严把入门关。

 

由于平台公司与自由职业者之间事实上通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平台和管理公司与自由职业者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支付方式、提成比例、服务标准、如何退出等。

 

“员工”社保怎么上?

 

自由职业者与平台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但我国的社会保险又是和劳动关系挂钩的,员工都是通过单位来缴纳社保,即使是有针对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方式,通常也受限于户籍的限制,让很多在大城市打拼的人无可奈何。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薛长礼认为,针对基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社会保险问题,可以遵循以下思路加以解决。

 

第一,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做出必要分立。随着技术变革的进步,自由职业者“就业灵活性”空间加大,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一个人可以同时兼职多个工作,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需以用工为基本前提,每一个工作需要工伤保险保护,但并不是每个工作岗位都与基本养老保险对应,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立是保障自由职业者的法律起点。

 

第二,针对自由职业者,建立社会保险一体化结构与工伤保险的分体化实施。现行做法是单位需要为员工办理“五险”。在灵活就业成为互联网时代就业趋势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一体化结构有必要分体化实施,才能在更有效地保护自由职业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网约车平台公司比较棘手的驾驶员工伤问题为例,现实的困境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只有单位才能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个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一个网约车驾驶员已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平台公司无法单一地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应将工伤保险列入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强制险范围,只要在互联网平台公司给付劳务期间发生的工伤,都通过工伤保险途径加以解决。

 

第三,建立基本养老金多层次结构。互联网时代就业灵活性的强化对《社会保险法》提出了挑战,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有二:一是沿用现行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网络平台从业者,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做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改革基本养老金结构,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框架下,降低缴费费率,将社会统筹作为强制性缴费的国民年金,包括互联网平台公司在内的组织都需强制参加,作为养老金的第一支柱。完善个人账户,将之作为养老金的第二支柱。通过这样的结构性改革,可以在全社会建立更加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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