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取得留置权时需注意的事项

王娇 2017-03-01 08:52:00
债权人取得留置权时需注意的事项

留置权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而存在,也是债权人充分维护其合法债权的有效方式,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债权的有效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就留置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但是,债权人要想取得留置权需双方提前约定,事前没有就留置事宜做出说明,则债权人是不享有留置权的。

 

首先,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该条规定还赋予债权人以留置权的标的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则上留置物必须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的,留置权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债权清偿,或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变价受偿。

 

留置权取得的前提,是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标的物的占有。在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权。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占有,否则不能认定是合法的占有。

 

其次,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基于留置标的物所产生的债权为前提,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

 

同时,还应注意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的发生与其所占有的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这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关系,不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发生的债权关系。只有债权是由占有的标的物本身所发生,才能认定债权的发生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因此,债权人可以留置保管物、运输的货物或者工作成果。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与该债权无牵连关系,则不能取得留置权。

 

第三,留置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但是,若涉及到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时,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解决思路,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此时留置权就可以善意取得。

 

第四,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创设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积极偿还到期债务,对于维护借贷关系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的。在实践生活中,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要注意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以及行使范围等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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