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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骗子假冒富豪、假冒官员行骗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社交网络的开放性与娱乐方式的多样性,也降低了我们交友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也给诈骗行为以可趁之机。而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从诈骗数额与具体情节来判断,达到诈骗罪起刑点,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达到诈骗行为标准的,承担行政责任;均未达到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诈骗罪要如何认定?构成诈骗罪后又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男子扮富二代骗财骗色 手臂90余个烟疤记录得手数
骗子为同一人
2016年9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一女子称其在与一马姓男子交往过程中被骗走38万元。
同日,刑侦大队又接到另一女子报警,称其被一名马姓男子以恋爱为名诈骗1.5万元。
打着谈恋爱的幌子骗钱,嫌疑人都姓马,会不会是同一个嫌疑人?接到这两起报警后,刑侦大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对两起案件嫌疑人身份进行核实。
侦查员发现,上述两起案件嫌疑人的确是同一个人,而且此人劣迹斑斑。2007年起,马某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以谈恋爱为名诈骗近百名女性钱财。每得手一次,他就暂时销声匿迹,将骗来的钱款挥霍一空后再次行骗。2010年,马某因诈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返回原籍宁夏,目前在银川居住。
“矮残”普通男有何魅力
侦查员依法传唤了马某。作为一个诈骗老手,马某在审讯过程中百般狡辩抵赖。
马某其貌不扬,但他却非常了解女性心理,专挑感情不顺或爱慕虚荣的女子下手。马某还非常善于包装自己。每诈骗得手一次,他就在自己的手臂上烫个烟印。民警数了数,马某手臂上已经有了90多个烟印。
其实,马某行骗的套路简单明了:网上聊天,见面开房。
据马某交代,如果在网上追着人家聊天,对方会觉得你很烦。于是,他采用的是一种能让对方主动接近自己的方式:“你是不是心情不好?”马某通常会选择这样的语句。他认为,一般上网聊天的大多是些精神空虚或心情不好的人。
对方通常会追问他,马某此时就答复:“实话实说。”见对方上钩,他就开始给对方讲自己编造的故事。
讲了10年的“故事”
马某的故事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孩子从小失去母亲,又被父亲抛弃,和外婆相依为命,一直到16岁才见到父亲。为了不成为父亲的累赘,他努力工作,终于感动了父亲。父亲把他送到国外读书。学成回国后,这个孩子在父亲的房地产公司里大展才华,最后成了副总裁。事业有成的他,却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心爱的未婚妻,从此他的心情再也没有好过……
这个故事是马某在2007年开始诈骗时编的,之后他就以这个故事版本为基础,根据不同的对象随时修改。故事中,马某给自己虚构了一个“富二代”的身份,如果对方不表示怀疑,他就会提出见面的要求。
由于自己长相普通,马某在见面时常常会使用另外一张“王牌”:以公司高层管理者身份出现,出手阔绰,舍得花钱。他喜欢去高档酒吧,先买一瓶比较贵的酒,然后把酒吧里所有工作人员叫过来,一人100元小费。如果心情好,会发得更多。
看到他出手如此阔绰,一般女性都会充满好感,深信不疑。到了这一步,他开始“下手”了。他会告诉对方,取款机一天最高取款上限是2万元,自己卡里的钱已取不出来了。
“一听我这样说,对方都会主动掏出钱来。我最多一次就骗到手50多万元。接下来,我就会带她们去宾馆开房。”马某交代,他的骗术按流程全部做完只需要3个小时就足够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人民公安报)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从上文可以看出,诈骗行为采取的骗术十分简单,我们只要稍加留心就可以识破,但往往骗子就是抓准受骗者的虚荣、侥幸心理,才能屡屡得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假冒富豪、官员行骗的行为不再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已经构成诈骗罪。那么,应如何认定诈骗罪呢?
第一、一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认定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罪起刑点为三千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具体严重情节
根据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诈骗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诈骗罪起刑点,构成诈骗罪,从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达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未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则构成诈骗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一、达到诈骗罪的三千元起刑点,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未达到诈骗罪起刑点,只构成诈骗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一般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从重情节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最后,诈骗罪,作为生活中的一种多发性犯罪,明确其认定标准与刑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进步,新的诈骗形式不断出现,在诈骗行为大量的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对诈骗罪起刑点的关注是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内容,只有明确诈骗罪、诈骗行为不同的认定标准,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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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扮富二代骗财骗色,如何认定诈骗罪
近年来,骗子假冒富豪、假冒官员行骗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社交网络的开放性与娱乐方式的多样性,也降低了我们交友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也给诈骗行为以可趁之机。而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从诈骗数额与具体情节来判断,达到诈骗罪起刑点,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达到诈骗行为标准的,承担行政责任;均未达到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诈骗罪要如何认定?构成诈骗罪后又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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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为同一人
2016年9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一女子称其在与一马姓男子交往过程中被骗走38万元。
同日,刑侦大队又接到另一女子报警,称其被一名马姓男子以恋爱为名诈骗1.5万元。
打着谈恋爱的幌子骗钱,嫌疑人都姓马,会不会是同一个嫌疑人?接到这两起报警后,刑侦大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对两起案件嫌疑人身份进行核实。
侦查员发现,上述两起案件嫌疑人的确是同一个人,而且此人劣迹斑斑。2007年起,马某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以谈恋爱为名诈骗近百名女性钱财。每得手一次,他就暂时销声匿迹,将骗来的钱款挥霍一空后再次行骗。2010年,马某因诈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返回原籍宁夏,目前在银川居住。
“矮残”普通男有何魅力
侦查员依法传唤了马某。作为一个诈骗老手,马某在审讯过程中百般狡辩抵赖。
马某其貌不扬,但他却非常了解女性心理,专挑感情不顺或爱慕虚荣的女子下手。马某还非常善于包装自己。每诈骗得手一次,他就在自己的手臂上烫个烟印。民警数了数,马某手臂上已经有了90多个烟印。
其实,马某行骗的套路简单明了:网上聊天,见面开房。
据马某交代,如果在网上追着人家聊天,对方会觉得你很烦。于是,他采用的是一种能让对方主动接近自己的方式:“你是不是心情不好?”马某通常会选择这样的语句。他认为,一般上网聊天的大多是些精神空虚或心情不好的人。
对方通常会追问他,马某此时就答复:“实话实说。”见对方上钩,他就开始给对方讲自己编造的故事。
讲了10年的“故事”
马某的故事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孩子从小失去母亲,又被父亲抛弃,和外婆相依为命,一直到16岁才见到父亲。为了不成为父亲的累赘,他努力工作,终于感动了父亲。父亲把他送到国外读书。学成回国后,这个孩子在父亲的房地产公司里大展才华,最后成了副总裁。事业有成的他,却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心爱的未婚妻,从此他的心情再也没有好过……
这个故事是马某在2007年开始诈骗时编的,之后他就以这个故事版本为基础,根据不同的对象随时修改。故事中,马某给自己虚构了一个“富二代”的身份,如果对方不表示怀疑,他就会提出见面的要求。
由于自己长相普通,马某在见面时常常会使用另外一张“王牌”:以公司高层管理者身份出现,出手阔绰,舍得花钱。他喜欢去高档酒吧,先买一瓶比较贵的酒,然后把酒吧里所有工作人员叫过来,一人100元小费。如果心情好,会发得更多。
看到他出手如此阔绰,一般女性都会充满好感,深信不疑。到了这一步,他开始“下手”了。他会告诉对方,取款机一天最高取款上限是2万元,自己卡里的钱已取不出来了。
“一听我这样说,对方都会主动掏出钱来。我最多一次就骗到手50多万元。接下来,我就会带她们去宾馆开房。”马某交代,他的骗术按流程全部做完只需要3个小时就足够了。
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人民公安报)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从上文可以看出,诈骗行为采取的骗术十分简单,我们只要稍加留心就可以识破,但往往骗子就是抓准受骗者的虚荣、侥幸心理,才能屡屡得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假冒富豪、官员行骗的行为不再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已经构成诈骗罪。那么,应如何认定诈骗罪呢?
第一、一般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认定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罪起刑点为三千元。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具体严重情节
根据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诈骗行为涉及的数额达到诈骗罪起刑点,构成诈骗罪,从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达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未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则构成诈骗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一、达到诈骗罪的三千元起刑点,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未达到诈骗罪起刑点,只构成诈骗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构成本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一般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从重情节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最后,诈骗罪,作为生活中的一种多发性犯罪,明确其认定标准与刑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进步,新的诈骗形式不断出现,在诈骗行为大量的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对诈骗罪起刑点的关注是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内容,只有明确诈骗罪、诈骗行为不同的认定标准,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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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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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