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直升机展示行骗,集资诈骗应如何认定

林志扬 2017-02-24 09:05:00
租直升机展示行骗,集资诈骗应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金融活动的活跃和资本的快速流动,非法集资活动也愈演愈烈,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蒙蔽人民大众,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危及国家的金融运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人们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我们必须需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明确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刑罚处罚,以便保障自身利益。

 

租直升机展示行骗 被捕时女子仍在以其他名目施骗

 

租赁直升机展示3月吸金4000余万元

 

经过审讯,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今年39岁的她是长丰人,中专学历。前几年,离异后的章某放弃在老家的小商品批发生意,跟堂姐一起来到常州发展。后来在堂姐的介绍下,和几个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

 

去年8月,章某和朋友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航空有限公司,对外声称经营民用直升机、航空器等业务,注册资本上亿。随后,章某等人在常州繁华地段商场租赁下场地,将租来的直升机摆在其中展示,吸引眼球。随后,章某等人又在镇江、扬州等地成立分公司,对外以出售股权为名,以每份“股价”3900元出售公司股份。

 

在短短3个月时间里,章某靠着这样的方法成功吸揽了4000多万元。直到受害者到期却拿不回钱时才报警,但是章某却已经带着钱款下落不明,随后常州警方对其进行了网上追逃。

 

被捕时正准备以其他名目施骗

 

其实章某等人的骗术十分简单,与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无非是以高额回报为诱。据章某等人交代,每份3900元的“股权”,每个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分10周分次返还,声称扣除手续费后,每个投资者连本带利可以拿到6800元。除此之外,投资者们每新拉一个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分红。

 

记者从马鞍山警方了解到,章某被捕时正和其他朋友相约从全国各地来到马鞍山,准备洽谈新的“项目”,且已经取得了不小进展。“虽然名目不同,但本质和在常州还是一样的。”警方告诉记者,目前,章某已被依法移交到常州警方。(中国青年网)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从上可知,章某通过虚构事实,租赁直升飞机进行展示,对外谎称租赁的直升飞机是自家生产,公司注册资本上亿。所以,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款4000余万,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第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集资诈骗的法定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其他以非法集资罪定罪论处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第一、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1、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对非法集资数额的具体划分。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5、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6、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集资诈骗的数额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综上所述,生活中,集资诈骗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应明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防范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以及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能够详细了解其公司背景,提前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一下,掌握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详细资料再做出投资决定,就可以更好地预防被非法集资行为所骗,能够进行合法理性投资。最后,投资者应谨记,投资有风险,出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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