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近些年,随着就业向城市靠拢,许多年轻的就业者往往通过租房解决住宿问题,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能够减少自己的开支,有一部分承租人会选择将已租房屋的另外卧室出租给他人使用,即我们通常称之为转租。转租人也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二房东。近日,贵阳某男子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实施诈骗,致使多人受损;尤其是在转租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因素,此时,尤其是作为承租人要谨慎对待。
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 男子骗财近万元
贵阳一名男子,伙同他人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实施诈骗,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悉,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今年21岁,贵阳人,曾因犯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石某(已判刑)系贵阳市南明区某花园一房屋的租赁者,他与户主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为2015年7月11日。2015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石某经预谋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随后,罗某某用石某的身份信息,上网上发布租房信息。一名租客看到租房信息后联系石某,后双方达成租赁协议,该租客向石某支付了9500元费用,这笔费用被两人挥霍。
一审法院南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但他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据悉,庭审持续约1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贵州都市报)
房屋转租时的责任承担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房屋的合法转租需满足以下几项内容: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若构成合法转租,原出租人,转租人以及承租人将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首先,原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会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注意的是次承租人在此期间造成房屋损害的,转租人应向次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的,转租人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的租赁关系并无区别。还应注意的是,转租人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是以租赁权存在为基础的。若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是不得向原出租人主张权利的,此时,只能向转租人请求赔偿。
其次,此时就应注意,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原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权利,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原出租人可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偿还责任。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原出租人负赔偿责任,而转租人为连带债务人;还应注意的是若第三人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原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原出租人与转租人为连带债权人。而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原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转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是不负租金支付义务的。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租人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若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将依法享有解除权,而转租合同的效力也将待定。依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转租协议无效将直接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作为次承租人来说,面对二手房屋租赁时更要谨慎,对于建筑是否违章,建筑物使用期是否已满以及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等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否则将产生转租协议无效的情形。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其次,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转租协议对于承租人有着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转租协议的效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作为承租人,在签订转房屋转租协议时,对于原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转租合同也只能在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作为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不过,如果因为转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
上一篇: 最高检:律师在检察阶段查阅电子卷宗不存在“限制”
下一篇: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男子冒充二房东骗财万元,房屋转租的法律剖析
近些年,随着就业向城市靠拢,许多年轻的就业者往往通过租房解决住宿问题,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能够减少自己的开支,有一部分承租人会选择将已租房屋的另外卧室出租给他人使用,即我们通常称之为转租。转租人也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二房东。近日,贵阳某男子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实施诈骗,致使多人受损;尤其是在转租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因素,此时,尤其是作为承租人要谨慎对待。
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 男子骗财近万元
贵阳一名男子,伙同他人利用到期的租赁房屋冒充“二房东”实施诈骗,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据悉,本案的被告人罗某某今年21岁,贵阳人,曾因犯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石某(已判刑)系贵阳市南明区某花园一房屋的租赁者,他与户主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日为2015年7月11日。2015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石某经预谋将房屋转租给他人,随后,罗某某用石某的身份信息,上网上发布租房信息。一名租客看到租房信息后联系石某,后双方达成租赁协议,该租客向石某支付了9500元费用,这笔费用被两人挥霍。
一审法院南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但他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据悉,庭审持续约1小时,法院将择期宣判。(贵州都市报)
房屋转租时的责任承担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房屋的合法转租需满足以下几项内容: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而若构成合法转租,原出租人,转租人以及承租人将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首先,原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会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注意的是次承租人在此期间造成房屋损害的,转租人应向次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次承租人的,转租人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的租赁关系并无区别。还应注意的是,转租人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是以租赁权存在为基础的。若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次承租人是不得向原出租人主张权利的,此时,只能向转租人请求赔偿。
其次,此时就应注意,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次承租人应当直接向原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权利,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原出租人可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偿还责任。就次承租人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原出租人负赔偿责任,而转租人为连带债务人;还应注意的是若第三人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原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原出租人与转租人为连带债权人。而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次承租人对于原出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转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是不负租金支付义务的。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租人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若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许可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将依法享有解除权,而转租合同的效力也将待定。依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
房屋转租协议无效将直接影响到次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作为次承租人来说,面对二手房屋租赁时更要谨慎,对于建筑是否违章,建筑物使用期是否已满以及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等情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否则将产生转租协议无效的情形。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时转租合同由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丧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据。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其次,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也会因此而无效。
转租协议对于承租人有着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转租协议的效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作为承租人,在签订转房屋转租协议时,对于原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转租合同也只能在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若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作为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不过,如果因为转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
上一篇: 最高检:律师在检察阶段查阅电子卷宗不存在“限制”
下一篇: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