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金林 2017-02-17 09:10:00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是成为上市公司,公司上市不仅拓宽融资渠道,市值激增几十倍,身价见涨,而且也起到加快流通变现的速度,广告效应、吸引人才的好处等,但仍然有一些大企业坚持不上市,如娃哈哈、顺风、华为、立白等知名民企一直宣称不上市、不融资。因为在上市的利益背后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公司上市有哪些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防范?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风险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必须在限定的时间、范围、方式、媒体、渠道等要求,对必须申报的信息进行申报和对公众进行披露。主要涉及其企业财务、股权交易、人事变更、收购与并购、股东变更等企业重大信息。内幕交易风险,证券法规定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高管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二、股权管理风险或信用风险,股权管理的风险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因为其股份分散,小股东的权益可通过一定的形式或通过一定的授权进行委托管理。这其中由于股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分离可能产生监控缺位的风险。信用风险,由于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上市公司无论企业内部还是对外都必须按规范信守承诺,诚实行事。否则公司面临信用风险时,企业可能面临股东抛售股票,形成股票价格振荡、剧烈波动或贬值,直接或间接引起企业经营波动。

 

三、上市、退市风险与收购、并购、股权置换风险,前者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上市和退市要按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操作,手续繁琐,程序严格。可能面临时间成本高、交易成本大甚至失败等风险。而收购、并购、股权置换风险,通常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但因并购、恶意并购、小股东一致行为人、委托集中股权等方式,而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或丧失风险。

 

公司上市后的防范措施

 

一、从总体制度上看,主要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的作用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改变目前独立董事选聘制度设计上仍受制于大股东的状况。为了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可在董事会下专设提名委员会,其成员由独立董事和大股东以外的股东代表组成,保证独立董事的聘用不受大股东所左右。还应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再就是规范独董的权利与责任。使监事会能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改善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结构,增加一些独立性高、不易受管理层左右的监事,并且要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性,增强监事的责任感和执业水平。

 

二、从观念意识上看,要树立树立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公司管理层在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要坚持科学的风险观,具备认识与控制各种风险的能力;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全员的参与是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条件,要将风险控制与防范推广到所有员工的意识中;要提高公司管理者对财务预警工作的认同程度,公司管理者的重视与支持是推行财务预警工作的首要条件。

 

三、从公司制度建设上,要贯彻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首先,完善上市公司内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防范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必须从组织上、经济上明确划分其风险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者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赋予管理者相应的风险管理权限,给予风险管理者应得的利益。调动企业管理者及其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其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的动力,促使进行科学的财务风险管理。此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会计信息管理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效果。因此,上市公司要规范企业经济活动会计处理程序,明确财务信息收集、处理、贮存到反馈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会计专业人员的职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为企业预防财务风险、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真实的先决条件。

 

因此,随着上市企业的增多,我们要明确上市企业的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成功上市后履行上市公司的义务,以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财务造假等问题被强制退市,造成不良记录。上市公司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明确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披露信息,依法管理公司,使公司维持良好有序的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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