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蛋被判两年,法律对于累犯是如何规定的

换汇 2017-02-16 09:06:00
偷鸡蛋被判两年,法律对于累犯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盗窃罪的成立,我们都知道,是有一定的数额标准的,不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春节期间,在车站往来的乘客增多,大多都带着年货回家,许多小偷便瞄准了这段时间,准备“大干一场”,张某和舒某就是这样的。早在2014年,两人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刚出来不久,又起“贼心”,现已被警方抓获。

 

偷鸡蛋被判两年 篮子里竟放一叠百元大钞量刑时用上了

 

因没有一技之长,又吃不了苦,两人不免手痒,就有了偷鸡蛋被判两年一事。根据经验,张某和舒某认为小偷小摸,群众不愿报警,警察也不愿管、管不了……就这样,二人打起了在车站顺手牵羊的算盘。

 

三年以前,两人趁人不备,偷了年货到各大农贸市场出售。因为年货往往量大,重量也不小,两人往往合伙作案。作案时,一人打掩护,一人顺手牵羊。销赃路上,合力运送。

 

2014年1月份,两人在菜园坝火车站偷得一篮子鸡蛋。到窝点后,两人迫不及待地打开点验。当两人翻开鸡蛋篮子后,却惊呆了,只见里面放着厚厚一叠百元大钞,足足有3万元。

 

两人既窃喜,又紧张。当晚,两人不敢回窝点,商量着搬离的办法。第二天凌晨,两人以为警察不会留意,准备回窝点收拾细软逃离。

 

在窝点,张某和舒某被公安民警一举抓获,他们还没来得及花掉这笔巨额赃款。为此,两人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直到2016年初才刑满释放。

 

从监狱出来之初,张某和舒某收敛了一些。不过,等到今年春节,“休养生息”一段时间后,两人的侥幸心理再度作祟,打起了年货的主意。

 

他们觉得,上次作案运气太霉,如果只是偷些年货之类的行李,金额较小,即使被抓也不会被刑事处罚。眼见年关又到了,在车站来往的乘客肯定带了很多年货后,他们又对年货打起了主意。

 

2017年1月春运期间,两人在短短半个月作案4起,共偷得腊肉、香肠、腊排骨、火腿、鸡等物品,市值共计5700余元。据嫌疑人交代,两人作案后,暂时隐藏起来。年后,两人以为公安机关不会因这种“小事”来追查案子,又来到菜园坝长途汽车站晃悠,看有没有合适目标,却被蹲守的便衣民警一举抓获。

 

两个人这次可谓是栽得深,菜园坝派出所的江景泉警官介绍,张某和舒某都是法盲。并非他们想象的“数额少,偷年货不得遭”,尤其是张某舒某这种有前科的作案人员,无论他们偷盗了多少,都将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网)

 

法律对累犯的规定

 

正如新闻中的江警官介绍,对于这类有前科的作案人员,无论他们偷盗了多少,都将构成盗窃罪,将依法从重处罚。江警官口中的有前科的作案人员,就是刑法所说的累犯,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累犯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要有前科就符合呢?

 

首先,对于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刑法对累犯的刑罚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一方面,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进行从重处罚。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者从重处罚,但基于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和累犯制度的基本精神,这应是对于累犯采用从重处罚原则,以解决其刑事责任所须遵循的基本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审判人员习惯于对累犯不问情况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似乎对“从重处罚”的理解就是一律判“满贯刑”,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妥当的。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应当”从重则是命令性规范,法官没有灵活选择的余地。即凡是符合累犯条件而构成累犯的,审判人员就必须对犯罪人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我国的刑罚是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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