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老人逃逸不料撞的是亲妈,将承担什么责任

蒋慧 2017-02-10 09:17:00
男子撞老人逃逸不料撞的是亲妈,将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车辆越来越多,道路安全成了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了。尽管关心,但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尤其是许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这其实造成的法律后果是更严重的。近日,发生了一件让人唏嘘不已的事情,安徽寿县一老太被人撞伤,肇事者当场逃逸,后被查出嫌疑人竟是老太儿子。

 

男子撞老人逃逸不料撞的是亲妈当时不知是母亲

 

据安徽商报消息,春节前夕,安徽寿县一老太被人撞伤,肇事者当场逃逸。昨日,记者从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获悉,这名肇事逃逸者近日已被抓获,让人唏嘘不已的是,嫌疑人竟是伤者儿子,其表示当时不知道撞的是母亲,因害怕选择逃逸。

 

老人被撞倒车辆当场逃逸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当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老人已被送到医院,现场仅留有一摊呕吐物及若干灯罩碎片,再无其他的明显痕迹。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周边目击者没有人看清肇事车辆和肇事者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周边的走访调查,民警没能获得有效线索,不过调取事发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民警看到一辆三轮车事发时刚好经过路口,虽然没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有重大嫌疑,可该车没有号牌,车主一时无法锁定。

 

警方查阅多处监控获线索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车是由路面东侧过路,由北往南行驶,于是便按着其行驶路线,沿路面东侧商铺进行调查走访。走访过程中,民警得知老人儿子的超市恰好在这条路上,就提出查看其超市门口的监控。不过由于机械老化,该处视频没能调取。最终辗转在伤者孙子的联系下,民警联系上超市南侧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安装的监控,清楚还原了事故发生前路口车辆的通行情况,经查看,在事发时间有一辆三轮车经过了该商铺门口,且符合沿线调取视频的行驶状态,可以确定为肇事车辆。

 

肇事逃逸者竟是伤者儿子

 

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辨认,出现在上述监控内的这辆肇事三轮车驾驶位上的男子,竟然是伤者的儿子。对此家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间里,伤者儿子确实是从超市出来,开着三轮车去南侧仓库搬货,正好经过事发路段,但没听他说撞人了。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其右侧灯罩丢失,且右侧车身有明显擦痕,基本肯定为撞人车辆,于是对其该车进行了扣留,并让家人赶紧联系肇事车主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伤者儿子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对其驾车撞伤母亲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交代说,当时天很暗,自己没有看到撞倒的人竟然是自己母亲,撞人后由于害怕赔偿这才选择逃逸,事后知道自己撞上的是母亲,感觉十分懊悔。 所幸经过医院检查,被儿子撞伤的老人并无大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中安在线)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肇事逃逸致使伤者因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节更加恶劣。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还有一些肇事者报了警或者送伤者就医后离开,自认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责任,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仍属于逃逸,要承担法定的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规定显然赋予了肇事司机一定的义务,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接受处理等,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构成逃逸。

 

所谓逃避抢救义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的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则指行为人意图混淆责任认定,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等。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逃逸之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上,必须有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依照交管部门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害人很可能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重伤死亡。甚至还有一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这时候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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