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打人,打人后他该如何担责

张石 2017-02-07 09:39:00
精神病人发病打人,打人后他该如何担责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有着特殊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同时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的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也做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精神病人发病打人 辅警护住女童头被砸伤

 

本报三门峡讯“要不是王警官,我女儿还不知道会出啥事!”近日,卢氏县城关镇居民李某不断向亲友说着这样的话。

 

1月31日(正月初四)上午11时许,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医院门前有个精神异常的人正在打人。教导员许炳阳火速带人赶赴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后查明为刘某)手里攥着一个三角形石块,不时向周围群众做出投掷打人动作。

 

为迅速控制局面,民警随即一边疏散群众,一边主动吸引刘某注意力,并持防暴盾、防暴叉等装备对其进行包抄。看到民警向自己靠近,刘某嘴里开始叫嚷着“谁来就打死谁”,并不断后退。

 

人群中一个受到惊吓的女童突然哇哇大哭起来,再次狂躁起来的刘某,一边叫嚷着“再哭,砸死你”,一边恶狠狠地将手中的石块砸向女童。

 

此时,距离女童最近的辅警王中原眼疾手快,一个箭步冲上前去,拦在了女童面前。头部一下被砸中,顿时血流如注。但他顾不上止血,而是和其他民警一起将刘某控制。

 

“遇到这样的事情,谁都会毫不犹豫冲上去的。”今年24岁的王中原,2015年4月到卢氏县城关派出所工作,因业务能力强,工作努力,多次受到表扬。这次的举动引来众多称赞,让他有些不好意思。据医生介绍,他头部的伤口约六厘米长,在缝合伤口时,王中原也没喊过一声疼。

 

据悉,刘某为卢氏县沙河乡居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当日病情发作后,从自己在城关镇的租住屋出来,在医院门前,先后打伤张某等3人,最后被民警控制。

 

目前,王中原病情稳定,刘某已由公安机关与其家属送往洛阳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大河网)

 

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的情形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划分,需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我们所说的完全刑事责任;间接性精神病人在非发病期间其精神状态以及认知能力是正常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在其非发病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同时还应该注意,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由于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和客观要见并不能够构成犯罪,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鉴定的,但是针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被害人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我们可知,不管精神病人是否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及启动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时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追究,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同时针对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责任。

 

首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此时就需注意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以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主要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以及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其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程序主要涉及到下列内容: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身控制能力以及认知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我国的法律做出了免于其受到刑事惩罚的决定;但是为了防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精神疾病的而实施犯罪逃避法律的追究,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精神鉴定需要经过正当的合法途径才有效,而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虽然免于刑事惩罚,但是受害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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