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借寻亲节目锁定真凶,检察院起诉有条件

HUI 2017-02-02 09:23:00
检察官借寻亲节目锁定真凶,检察院起诉有条件

18年前,两名外地女子来南京找工作,被人杀害后抛尸荒野。而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警方利用新科技找到犯罪嫌疑人,但却因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18年后,检察官不懈努力,通过寻亲节目核实死者身份,完善整个证据链,终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女子被害身份成谜 检察官借寻亲节目锁定真凶

 

18年前,两名外地女子来南京找工作,被人杀害后抛尸荒野(本报2016年8月7日《法治周刊》曾独家披露)。多年后,警方运用DNA等技术梳理陈年命案,发现嫌犯杜某。但嫌疑人到案后,由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标准。难道眼睁睁看着凶手逍遥法外?凶手最终是如何伏法的。1月17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办案检察官聂广来向扬子晚报记者披露了案件始末。

 

18年前的罪恶:饭店老板起色心,酒后强奸杀人抛尸

 

1999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四),被害人姜某(女,时年37岁)带着外甥女翟某(女,时年17岁)从安徽芜湖到南京中华门扫帚巷劳务市场找工作。而当时在江宁开饭店的杜某因店里缺人手来寻择菜工,找到了姜某,应姜某要求捎带外甥女同去店里帮忙。

 

到了饭店,杜某拿出过年剩菜招待姜某和翟某吃饭。席间杜某喝了点酒,动了色心,便支开姜某去买菜,乘机强奸了17岁的翟某。哪知这一幕被很快回来的姜某看到,杜某慌了,顺手拿了一把羊角锤猛击姜某头部。翟某一看舅妈倒在血泊中,吓得尖叫。杜某又以手臂扼住翟某的脖子,直到她没了气息。

 

翟某和姜某死亡后,杜某借了辆车,将两具尸体分别抛在江宁和栖霞的一处公路旁。为防止血滴下来,在运尸前,杜某分别用塑料袋裹住了两尸头部。

 

据检方透露,南京警方是在浦口的一处公交站台将杜某抓获归案的。刚到案时,杜某并不承认自己杀人的事实,直到第6次审讯才慢慢供认。直到归案,杜某也说不清二人来历,只知道女孩说的是普通话,而姜某的口音则是安徽或苏北一带。

 

尴尬的局面:嫌犯抓到了,却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据检察官聂广来透露,1999年正月初五一早,先后接到群众报警,两具女尸被发现。警方认为凶手可能为同一人,该案被并案侦查。警方发现其中一名年轻死者生前有被强奸过的痕迹。然而,由于遗留线索太少,两名死者的身份无法确定,此案一直悬而未破。

 

直到2015年1月,警方运用DNA技术清理全市陈年命案时发现,年轻死者体内的一份DNA样片与本市一杜姓男子相吻合。随后,杜某被抓。

 

可是,该案在移送检察院时,检方却发现,死者身份成谜,作案工具也找不到。为寻找相关证据,公安机关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进行了大量侦查取证工作,但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聂广来说,这类刑事案件,被害人身份、作案工具及原始案发现场都是极其重要的证据。可该案中,这三项证据无一具备。也就是说,嫌犯杜某一旦翻供,将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执法部门会陷入被动。

 

聂广来说,虽然17岁的被害人翟某体内的DNA样片与杜某的DNA相吻合,但这一证据并不能判定杜某对死者实施了强奸还是自愿性行为。

 

而所谓的“案发第一现场”,如今已是一家保险公司的门面,而且该门面几易其主,经多次装修,早已“物非人非”。

 

因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南京检方检委会经研究认为,此案因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标准。

 

检察官的决心:借助央视寻亲栏目,终于锁定凶手

 

“别瞎折腾了,宁可放纵,也不能错杀。”面对一些劝说者,“认死理”的检察官聂广来不为所动,两人被杀是事实,DNA样片也直指杜某,若不起诉,难不成让凶手逍遥法外?而死者又如何安息?他决定,从寻找两名死者的身份下手,那段时间他特别关注失踪人口的相关报道,中央电视台有个《等着我》栏目,很多失踪十几年二十几年的人都能通过节目找到亲人,他也决定试一试。

 

去年3月下旬,聂广来与南京警方刑侦办案人员带着两名死者的DNA数据到公安部,找到打拐办副巡视员陈世渠,请求帮助联系《等着我》栏目。通过对后台技术支持公司登记的20万失踪人口展开模糊检索,从460条疑似线索中终于成功发现一条有价值线索:翟某于1999年2月15日左右随舅母去南京打工,后来失去联系。

 

聂广来立即联系了翟某的哥哥,得知其舅母也失踪了。

 

因为情况基本吻合,当天,公安机关就派人到安徽芜湖进行了采血,最终确认两名死者正是殁年37岁的姜某及殁年17岁的翟某。

 

由于确认了死者身份,且存有5份血迹检验报告书,分别交代清楚了重要作案工具之一的塑料袋内外的血迹DNA数据,证明了嫌犯在扼住女孩颈部的时候,女孩嘴角流血,在塑料袋内侧留下血迹,而塑料袋外侧的血迹经检验正是女孩舅妈姜某的。由此可以判定,嫌犯先杀害了姜某,之后又杀害了翟某,在用塑料袋包裹翟某头部的时候,沾染了姜某身上的血。

 

至此,与嫌犯杜某的供述串起吻合完整的证据链。检方还提出,因为当年的血迹没有DNA数据,应当对被害人的短裤进行DNA检验。最后,法医中心特地补充了两份重要的鉴定意见。

 

去年5月31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将杜某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南京中院已对此案作出宣判,杜某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均没有上诉。

 

第二天上午,被害人姜某的儿子专门到检察院送上锦旗,激动地说:“我终于可以好好睡一觉了!”而聂广来说,这句话也是他现在最想说的。(扬子晚报)

 

检察院提起公诉是有条件限制的

 

从新闻中,我们发现,由于开始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导致整个案件的证据链不完整,一直未到起诉的标准,那么,符合什么条件,检察院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对此有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实际上,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尽管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大多都符合起诉条件,提起公诉,但还是会出现新闻中的案件,由于证据链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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