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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服务协议是委托方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方同意经销商销售其产品,并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的合同。经销商按照其业务范围对售出的委托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同时还要按照委托方售后服务准则执行售货服务。可见,经销服务协议体现了市场经营一体化的趋势,促进了经济的规范运行,但是,双方在签订经销服务协议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的内容。
首先,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依法经过年检、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确定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行为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记载相应的营业范围,超过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其次,我们经常在经销合同中能发现如“销售不畅可退货”等字眼,大多经销商在签订经销合同时普遍认为这些政策能充分保证自身的利益,但是,若商家真因销售不畅而要求退货时,厂家则会深究销售不畅的原因,而且很容易将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归咎于商家,以致商家不能退货或者是少退货。像上述类似的做法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都可以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这样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双方的纠缠不清。当然大多知名品牌的操作还是在按照商家的理解正规执行,但是经销商还是应该注意最好把这些明确化。
第三,经销合同的欺诈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许多厂家利用商家不懂法,通过违规的操作严重损害商家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某些不规范的厂家在取得商家信任后,利用经销合同向商家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厂家利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只是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有些厂家把商家货款骗到手后,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立即擅自变更公司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公司,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与商家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商家拖垮而达到目的。在经销合同中商家要想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一定要搞清厂家的基本情况,比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切勿盲目签约履约。
第四,作为商家尤其要注意厂家的一些口头承诺,在厂商合作过程中,很多商家会经常遇到过厂家的口头承诺兑现不了的情况,像一些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当时一口答应下来的,后来就“缩水”了,不是不给,就是少给,因此,只要厂家口头承诺了,商家要紧抓时机,现场辅以笔录、签字、印章。
第五,合同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方式时,可以约定国内的任何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但是一般不选定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时,可以约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不得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协议无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经销服务协议作为连接商家与厂家的纽带,从而活跃了市场经济,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厂商双方应在法定的范围内签订经销服务协议,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合作,市场主体之间应本着互利共赢的观念,共同促进经济的进步。
上一篇: 仲裁的适用范围及仲裁法规定不能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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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销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经销服务协议是委托方与经销商签订的,委托方同意经销商销售其产品,并负责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的合同。经销商按照其业务范围对售出的委托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同时还要按照委托方售后服务准则执行售货服务。可见,经销服务协议体现了市场经营一体化的趋势,促进了经济的规范运行,但是,双方在签订经销服务协议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的内容。
首先,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依法经过年检、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同经办人员应当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确定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在复印件上签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行为应当经过批准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记载相应的营业范围,超过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其次,我们经常在经销合同中能发现如“销售不畅可退货”等字眼,大多经销商在签订经销合同时普遍认为这些政策能充分保证自身的利益,但是,若商家真因销售不畅而要求退货时,厂家则会深究销售不畅的原因,而且很容易将产品销售不畅的原因归咎于商家,以致商家不能退货或者是少退货。像上述类似的做法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都可以照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这样的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双方的纠缠不清。当然大多知名品牌的操作还是在按照商家的理解正规执行,但是经销商还是应该注意最好把这些明确化。
第三,经销合同的欺诈手段也是层出不穷,许多厂家利用商家不懂法,通过违规的操作严重损害商家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某些不规范的厂家在取得商家信任后,利用经销合同向商家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厂家利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只是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有些厂家把商家货款骗到手后,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立即擅自变更公司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公司,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与商家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商家拖垮而达到目的。在经销合同中商家要想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一定要搞清厂家的基本情况,比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切勿盲目签约履约。
第四,作为商家尤其要注意厂家的一些口头承诺,在厂商合作过程中,很多商家会经常遇到过厂家的口头承诺兑现不了的情况,像一些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当时一口答应下来的,后来就“缩水”了,不是不给,就是少给,因此,只要厂家口头承诺了,商家要紧抓时机,现场辅以笔录、签字、印章。
第五,合同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方式时,可以约定国内的任何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但是一般不选定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时,可以约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不得约定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合同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或仲裁协议无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经销服务协议作为连接商家与厂家的纽带,从而活跃了市场经济,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厂商双方应在法定的范围内签订经销服务协议,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合作,市场主体之间应本着互利共赢的观念,共同促进经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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