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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合伙人和挂名股东是指基于与他人的约定,一般是合伙人或股东,也可能为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或股东以外的人,在事务所工商登记和记载材料中的合伙人或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规定取得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权利,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合伙人或名义股东。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挂名合伙人和挂名股东尽管不能享受一些股东权利,但却因此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1、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所有要件,在事务所合伙协议或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均反映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2、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名下出资为事务所实际控制人缴纳,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部分出资。
3、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名下的出资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
二、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挂名合伙人或股东虽不享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权利,却可能承担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一系列法律责任,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分离。由于事务所由他人实际控制,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事务所的重大失误、违规执业、偷税漏税、虚假出资等各种情形都可能使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承担倾家荡产、银挡入狱的重大法律风险。
(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如果事务所与外部单位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则应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所记录的合伙人或股东承担责任。即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应承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因为合伙人或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向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按有关的“委托持股”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实际控制人不诚信或违规操作的风险
由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完全由实际出资人控制,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和掌握事务所运作过程中具体情况,如果实际控制者不讲诚信、经营管理混乱或违规操作,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和名誉损害。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在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控制的情况下,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如果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挺而走险,偷税漏税,违法犯罪,不但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三)执业方面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必然会牵连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事务所因出具不实报告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可能由挂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因同一行为而必须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如,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可能会承担巨额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即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是签署虚假审计报告的责任人,但因其事务所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而会承担事务所对外赔偿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使事务所挂名合伙人面临倾家荡产的法律风险,甚至终身无法清偿因此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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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
挂名合伙人和挂名股东是指基于与他人的约定,一般是合伙人或股东,也可能为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或股东以外的人,在事务所工商登记和记载材料中的合伙人或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规定取得合伙人或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全部或部分由他人投入并由他人享受权利,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合伙人或名义股东。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挂名合伙人和挂名股东尽管不能享受一些股东权利,但却因此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
1、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所有要件,在事务所合伙协议或章程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均反映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
2、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名下出资为事务所实际控制人缴纳,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部分出资。
3、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名下的出资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
二、挂名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挂名合伙人或股东虽不享有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权利,却可能承担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一系列法律责任,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分离。由于事务所由他人实际控制,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事务所的重大失误、违规执业、偷税漏税、虚假出资等各种情形都可能使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承担倾家荡产、银挡入狱的重大法律风险。
(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如果事务所与外部单位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则应当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所记录的合伙人或股东承担责任。即挂名合伙人或挂名股东应承担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法律责任。因为合伙人或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向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按有关的“委托持股”协议或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实际控制人不诚信或违规操作的风险
由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完全由实际出资人控制,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和掌握事务所运作过程中具体情况,如果实际控制者不讲诚信、经营管理混乱或违规操作,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承担较大法律风险和名誉损害。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事务所的正常经营在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控制的情况下,隐名合伙人或隐名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小,如果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挺而走险,偷税漏税,违法犯罪,不但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三)执业方面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必然会牵连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合伙事务所因出具不实报告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可能由挂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因同一行为而必须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如,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可能会承担巨额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挂名合伙人或股东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即使挂名合伙人或股东不是签署虚假审计报告的责任人,但因其事务所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而会承担事务所对外赔偿的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使事务所挂名合伙人面临倾家荡产的法律风险,甚至终身无法清偿因此应当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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