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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好意同乘,首先,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其次,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最后,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那么,当好意同乘者受伤后,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道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但是,该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如客运合同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一个是不得损害的义务。
二、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
好意同乘者如因同乘关系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责任。正如我们前所面说的,好意同乘与拼车及客运合同关系是不同的。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客运与拼车关系,则是有保障乘客或拼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既于这样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好意同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客运合同关系或拼车关系,即可能基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前者承担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后者承担的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这二者承担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关于侵权责任,在因为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因此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但是无任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过过错责任,因此,它属于一种过错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所发生的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在行人与机动车之关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推定机动车有过错。关于车内人员受到损害时,却并没有这样的推定过错的规定。因此,关于车内人员的侵权责任,依然是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问题,一般按以下情况来确认:
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也就是是驾驶员的责任,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那么,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
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
4、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5、如果大家都没有过错,比如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所导致的,我觉得也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要求驾驶人员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公平了。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那些免费搭乘正在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的搭乘者的法律地位,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免费搭乘非营利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虽然我国立法尚未就好意同乘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范,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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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受伤,责任如何确定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好意同乘,首先,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其次,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最后,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那么,当好意同乘者受伤后,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
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道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但是,该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如客运合同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一个是不得损害的义务。
二、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法律责任的确定
好意同乘者如因同乘关系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的责任。正如我们前所面说的,好意同乘与拼车及客运合同关系是不同的。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客运与拼车关系,则是有保障乘客或拼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既于这样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的责任也是不同的。
好意同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客运合同关系或拼车关系,即可能基于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前者承担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后者承担的是一种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这二者承担的法律是有区别的。
关于侵权责任,在因为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因此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但是无任是根据《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过过错责任,因此,它属于一种过错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好意同乘所发生的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只有在行人与机动车之关发生交通事故时,才推定机动车有过错。关于车内人员受到损害时,却并没有这样的推定过错的规定。因此,关于车内人员的侵权责任,依然是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问题,一般按以下情况来确认:
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也就是是驾驶员的责任,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那么,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
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那么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
4、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那么,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5、如果大家都没有过错,比如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所导致的,我觉得也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要求驾驶人员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公平了。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那些免费搭乘正在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的搭乘者的法律地位,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免费搭乘非营利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虽然我国立法尚未就好意同乘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范,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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