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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断的完善,从最初的迟延履行金到如今的限制高消费,实务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也要看到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地加以完善。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第一,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具体的规定中并未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如何适用做出规定,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而且也只是简单的几个条文,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
第二,缺乏体系与可操作性。由于只是简单原则性规定,在实务操作上缺乏规范性,容易造成执行的乱象,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同时也容易引发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具体的适用,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有限。由于法律规定上的原则化和简单化,在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存在一定困惑。比如,限制高消费必须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才可以适用,而且限制高消费中也只列举了九种类型,对于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新情况很难加以适用。
第四,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当前,我国比较重视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用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相关程序保障和救济制度。现行法律制度只对拘留、罚款作出救济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其他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片空白,需要予以完善。
二、完善民事间接执行制度的构想
第一,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或制定一部执行工作细则。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有关执行法律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中,需要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将有关执行问题全面而又详细的规定下来。笔者认为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时,可先制定一部执行工作细则,或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加以修改,尽可能的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将实务中突出问题加以细化。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实务中执行的乱象,还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更加有利于法院规范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建议将现有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由轻到重的适用条件及原则加以细化,对于不适合的加以剔除,构筑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体系化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适用上的难题,对当事人的警示作用也可以更好的予以发挥,同时体系化的执行措施,也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
第三,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为有效提升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力,一方面是完善限制高消费相关法律与制度。对于高消费的标准应当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高消费的范围尽可能地详细列举。这样不仅有利于具体实施,而且可以防止执行机构越权,侵害被执行人相关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加大拘留与罚款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期限较短,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可适当增加司法拘留的期限,笔者建议将司法拘留的期限延长至3个月或6个月。对于罚款,同样可以提高罚款的数额和罚款的种类。当然处罚不是目的,但必要的处罚是需要的,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会起到威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四,健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救济保障制度。首先,加大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范围,不仅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罚款有救济途径,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等同样也应规定救济途径。其次,扩大救济方式。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听证。最后,建立追责赔偿机制。若人民法院采取的间接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赔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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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断的完善,从最初的迟延履行金到如今的限制高消费,实务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们也要看到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地加以完善。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第一,立法条文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具体的规定中并未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如何适用做出规定,只是进行原则性规定,而且也只是简单的几个条文,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
第二,缺乏体系与可操作性。由于只是简单原则性规定,在实务操作上缺乏规范性,容易造成执行的乱象,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同时也容易引发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具体的适用,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有限。由于法律规定上的原则化和简单化,在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存在一定困惑。比如,限制高消费必须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才可以适用,而且限制高消费中也只列举了九种类型,对于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新情况很难加以适用。
第四,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当前,我国比较重视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用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相关程序保障和救济制度。现行法律制度只对拘留、罚款作出救济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其他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片空白,需要予以完善。
二、完善民事间接执行制度的构想
第一,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或制定一部执行工作细则。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有关执行法律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中,需要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将有关执行问题全面而又详细的规定下来。笔者认为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时,可先制定一部执行工作细则,或是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加以修改,尽可能的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将实务中突出问题加以细化。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实务中执行的乱象,还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更加有利于法院规范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化。建议将现有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由轻到重的适用条件及原则加以细化,对于不适合的加以剔除,构筑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体系。体系化的建立,不仅可以解决适用上的难题,对当事人的警示作用也可以更好的予以发挥,同时体系化的执行措施,也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
第三,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为有效提升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力,一方面是完善限制高消费相关法律与制度。对于高消费的标准应当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高消费的范围尽可能地详细列举。这样不仅有利于具体实施,而且可以防止执行机构越权,侵害被执行人相关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加大拘留与罚款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期限较短,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可适当增加司法拘留的期限,笔者建议将司法拘留的期限延长至3个月或6个月。对于罚款,同样可以提高罚款的数额和罚款的种类。当然处罚不是目的,但必要的处罚是需要的,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会起到威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四,健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救济保障制度。首先,加大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范围,不仅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罚款有救济途径,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等同样也应规定救济途径。其次,扩大救济方式。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不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听证。最后,建立追责赔偿机制。若人民法院采取的间接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赔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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