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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要点有哪些
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第一大市场,但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使电商发展面临诸多难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围绕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网购维权有章可循
“不少国家的专家表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将成为该国仿效、参考的重要对象。”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告诉记者。
“这部电子商务法的综合性前所未有。”薛虹说,草案中提出的信用评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者等条款均为全球首创。
电子商务在给人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聚集地,这也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人诟病之处。如果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买到假货到底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草案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出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这里的先行赔付是有前提的,如果第三方平台找到卖家就不用赔,找不到就得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法律还作出规定,第三方平台不能“默许”其入驻商家售卖假货。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根据规定,只要第三方平台在其入驻商户的商品描述中,发现“高仿”“A货”“盗版”“水货”“枪版”等词语,就应该立即依法采取相应行为。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说。
个人信息将受保护
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出现,往往意味着个人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日,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关注焦点。
维护“信息数据安全”是本法的一大重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说,发展大数据产业应该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但与此同时,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也必须得到保障。既要保护,又要利用,这是一把双刃剑。
为此,草案设置了专节“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保护权益是本法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其中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是要保护各方权益。”阿拉木斯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对电子商务小卖家的权益保护几乎是空白,例如职业差评师就对他们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对此,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事实,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卖家也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填补电子支付立法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正是依赖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电子支付手段,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才得以迅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然而,相关的立法却远远滞后。“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给支付宝颁发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我国已成立了近270家电子支付公司。但这一领域一直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此次立法可谓重大突破。”杨东说。
具体而言,保障支付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是此次草案设立电子支付专节的两大目的。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支付宝诞生后,余额宝、招财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涌现,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喻为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电子支付就是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如果不规范好,互联网金融就将面临风险。”杨东认为,对电子支付立法,受益的将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也包括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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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网购法草案明确第三方责任 个人信息受保护
原标题: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要点有哪些
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第一大市场,但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使电商发展面临诸多难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围绕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网购维权有章可循
“不少国家的专家表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将成为该国仿效、参考的重要对象。”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告诉记者。
“这部电子商务法的综合性前所未有。”薛虹说,草案中提出的信用评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提供者等条款均为全球首创。
电子商务在给人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聚集地,这也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人诟病之处。如果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上买到假货到底应该如何维权?
对此,草案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出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这里的先行赔付是有前提的,如果第三方平台找到卖家就不用赔,找不到就得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法律还作出规定,第三方平台不能“默许”其入驻商家售卖假货。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根据规定,只要第三方平台在其入驻商户的商品描述中,发现“高仿”“A货”“盗版”“水货”“枪版”等词语,就应该立即依法采取相应行为。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说。
个人信息将受保护
骚扰短信、骚扰电话的出现,往往意味着个人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日,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关注焦点。
维护“信息数据安全”是本法的一大重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说,发展大数据产业应该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但与此同时,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也必须得到保障。既要保护,又要利用,这是一把双刃剑。
为此,草案设置了专节“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草案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
“保护权益是本法重要的立法宗旨之一,其中不只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是要保护各方权益。”阿拉木斯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对电子商务小卖家的权益保护几乎是空白,例如职业差评师就对他们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对此,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事实,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卖家也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填补电子支付立法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正是依赖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电子支付手段,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才得以迅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然而,相关的立法却远远滞后。“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给支付宝颁发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我国已成立了近270家电子支付公司。但这一领域一直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此次立法可谓重大突破。”杨东说。
具体而言,保障支付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是此次草案设立电子支付专节的两大目的。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支付宝诞生后,余额宝、招财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涌现,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喻为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电子支付就是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如果不规范好,互联网金融就将面临风险。”杨东认为,对电子支付立法,受益的将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也包括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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