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沈甜甜 2016-12-27 09:07:00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一些证据并非能够保留到诉讼期间,并且若让当事人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将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当事人所有的主张都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进行证明的,随着司法建设的逐步完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的快速公证的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进行证明,而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认定,主要涉及到下列几项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于己不利的实施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即可认定为事实,做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无需进行举证,但是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着较为明确的限定条件,符合条件的,才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免于证明的事实。在时间上,当事人自认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若当事人的自认发生在诉讼之外,则此时就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还应注意,当事人的自认必须针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进行,即一方当事人做出对己有利的事实陈述,然后另一方当事人承认该事实的真实性,当事人一方想要自认还必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被我国经常认可的自认方式主要有默示与明示两种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承认沉默也能构成自认。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旦被对方当事人自认,就无须对事实进行举证,即免除其举证责任。法官也受该自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该自认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其次,免于当事人证明的事实还有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由于自然规律的真实性已经经过了科学的检验,所以对于此类事实无需当事人进行证明,定理是在科学上被证明为正确的,规律性的命题或者原则;各种自然科学上的定律由于是被社会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证明的真理,此时,也无需进行证明;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但是,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并非在某一领域范围内的所有人都知晓,只要求绝大多数知道该事实即可。通过免于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能够进一步的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是免于证明的,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此时,就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退出另一事实同样属于免征事实的范围,但是,若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推定的事实不存在,则该推定是无效的,无论是法律上的推定还是事实上的推定,都是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反驳。

 

第四,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既判力,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做出了最终的确认,此时,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中记载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同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中确认的事实亦无需当事人进行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时就无需再进行证明,但是又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证据作为支撑诉讼当事人主张的有力保障,一般情况下,每个当事人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无需证明的事实,对于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效率,保障案件及时有效得到解决,适应了司法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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