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刘贝贝 2016-12-27 09:05:00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近几年,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此时,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银行为了追求高收益就会采取一些违法违规的方式进行操作,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为了能够有效的规范其经营行为,我国的法律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同时,监管机构还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强制信息披露,即有权获取财务资料,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表、统计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有权依据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做出说明;同时,还有权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该记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若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比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型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同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最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法律赋予了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具体的监管措施列明,有效的打击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的因素,保障了银行业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作为监管部门应该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做金融市场忠实的卫士;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完善各项经营策略,通过合法的手段树立良好的信用,从而在市场上得到大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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