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贷被指涉嫌虚假宣传,那些情形会构成虚假宣传

高峰 2016-12-19 09:02:00
药业贷被指涉嫌虚假宣传,那些情形会构成虚假宣传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应以诚信为本,而一些企业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最大化的销售自己的商品,常常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各方面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与惩治措施,以维护经济运行的安全。

 

药业贷宣称已上线银行存管 涉嫌虚假宣传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北京医药贷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贷”)网站宣传已上线银行存管,但是网贷天眼核实到该平台实际并未上线银行存管。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医药贷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资本500万,法定代表人潘永福,工商资料显示,平台的唯一股东是北京维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潘永福、吴鸣霄)。通过平台运营数据得知,该平台的累计成交额接近2.4亿,注册用户为3万余人。主营业务为医药供应链金融。

 

通过法人潘永福,网贷天眼查到另一公司北京亿元宝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而亿元宝在天眼已被标注为问题的平台,同时,亿元宝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网贷天眼核查发现,药业贷与亿元宝的办公地址也是北京市丰台区紫芳园。

 

药业贷平台资料宣称药业贷为国资背景、央企控股,工商资料显示,药业贷的唯一股东北京维纳科技有限公司属性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同时,作为药业贷A轮注资方的亚太中商控股和国鸣投资也同是自然人为法人的独资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该平台宣传已完成银行存管,但是网贷天眼了解到,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在充值或投资过程中会为投资用户开通存管银行对应的虚拟子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均在该银行虚拟子账户进行,但是药业贷的充值后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对银行虚拟账户的操作。

 

另外,网站宣传中并未提及与哪家银行签署协议并上线银行存管。网贷天眼致电药业贷客服部门了解到,药业贷已经选定了几家银行准备进行合作,但具体选择与哪一家银行合作有待考虑。

 

网贷天眼尝试通过投资来了解平台,但是在投资过程中网贷天眼注意到,该公司的投资项目中隐藏了对担保公司信息的披露。网贷天眼注意到,药业贷宣称成功登陆“新四板”(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网贷天眼致电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求证,工作人员告诉网贷天眼,“药业贷确已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但挂牌之后并未进行过债券融资和其他金融活动。”

 

至于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条件,该工作人员告诉网贷天眼,只要公司正常营运均可进行申请。(网贷天眼)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广告的宣传行为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行为,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质量等方面描述,虚假宣传的信息与一般宣传行为无异,也会涉及有关商品的各种状况,但是其具体主要表现为:

 

首先,对于商品原材料以及商品产地的宣传;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首先选择去了解该商品的原料信息;如果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信息宣传会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商品本来是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的,但是在宣传的时候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说是天然形成的;商品的产地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驰名商品更加重要;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企业为了促进商品的发展,获得不当利益,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

 

其次,对于商品价格的模糊宣传;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即便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我们在生活中通常会看到一些促销手段,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徕顾客,但实际商品的价格比原来的价格还要高;有时还会过分夸大自己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有些企业经常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是实际上却仅仅有几年的发展。像这种名称严重不符合实际规模的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不仅会涉及商品特征、原料来源,还会会涉及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但是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过分夸大,以蒙骗顾客,自己获得非法利益。

 

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虚假宣传行为依然存在,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正当的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首先,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广告经营者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其次,我国的《广告法》对广告经营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提高,我国的法律必将进一步打击该违法行为;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广告主,在进行经营活动者,要严格依遵纪守法,严格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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