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规制现状及应对措施

何普 2016-12-18 09:04:00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规制现状及应对措施

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都希望自己能够上市,上市不仅仅是增加资本的难得机遇,也是公司强大的有力证明。我国对于上市的规则要求甚严,只有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才可上市。有公司上市,就会有公司面临退市,然而,我国自证券市场建立起来,退市制度一直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的《公司法》在颁布时已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标准做出了规定,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五)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证券法》第55、56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六)公司决议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根据《退市办法(修订)》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1)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2)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3)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4)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做出终止上市决议的;(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暂停上市,二是终止上市,即我们说的退市。暂停上市是给予上市公司整顿经营的机会,是退市的缓冲阶段。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可以重新上市,否则就会被退市。同样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证券法》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其债券也实行同样的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现状的应对

 

首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制度。从我国现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立法来看,存在着立法分散,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导致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的首要原因是: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规定的不明确,含糊其辞,导致那些不符合继续存在条件的上市公司一拖再拖,成为整个证券市场上的“不死鸟”。由此看来,规范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立法是前提。除了统一的立法模式以外,可以考虑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只有把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与公司的上市制度同等看待,也才能做到真正地重视该项制度,也才能向成熟的证券市场迈进。

 

其次,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加强依法监督。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些“有背景”的上市公司,他们大多具有国有背景,是国家或者地方的纳税大户,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所以出现了地方保护的现象。一些上市公司本来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了,但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会纵容包庇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虚报账目、虚假披露信息。政府应该改变动用公权力去阻止退市的观念,在工作中突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强化其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宏观决策的社会公共职能。

 

最后,引入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凡是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是由证监会决定并且责令退市的,很少有上市公司提出主动退市的。这样的情形是不符合一个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的。首先,上市公司应该认识到,退市和上市一样,是证券市场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若一个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经过整改等调整期限仍然不能满足公司上市的标准的话,那么应该主动申请退出证券市场,而由其他发展良好的上市公司继续活跃于证券市场,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秩序良好运行。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单向扩张性市场,虽然上市公司的准入机制十分严格,但是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很难实现证券市场内部的动态调整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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