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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证券内幕交易也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其危害性也已被人们所认识,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竞争中,其他交易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东方国信卷入内幕交易案 只罚下属 董事长未受罚
正值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受审,证监会周五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3桩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形也均与内幕交易有关。有意思的是,东方国信的内幕交易案将董事长管连平牵涉其中,但受罚的却只是管的下属。
证监会周五公布的3桩案件中,两桩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监会认定,董事长管连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东方国信全资子公司东华信通负责人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 “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在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络接触的同时,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第3桩案件则涉及了西藏珠峰。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东方国信案牵扯到了公司董事长管连平,但证监会却并未处罚管连平。因此,记者查阅了北京证监局此前关于东方国信案的相关文件。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调查,在东方国信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连平在23天内有过50余次通话,10余次短信通讯记录。该期间内,“秦宏伟”账户除打新股和3月26日卖出5000股“中电广通”股票外,只交易“东方国信”单只股票,“秦宏伟”账户于2月21日开始陆续买入 “东方国信”股票直至3月26日持有80000股,并在3月26日至停牌前陆续卖出,在公告后三日将所持有“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虞某悦”账户于2月份开始大量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停牌前持有“东方国信”104000股,复牌后在2014年7月10日、7月11日和14日将所持“东方国信”股票卖出160000股,剩余39041股。上述账户成交量与过往交易习惯相悖,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秦宏伟对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没有合理解释。
姜艳杰曾与秦宏伟共同持有东华信通100%股权,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也是明显异常。4月6日,姜艳杰将2013年4月其办理的一笔582060元三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姜艳杰”账户在2014年4月8日前的近两年时间内未交易过 “东方国信”股票。此外,综合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姜艳杰”账户历史上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成交金额为534000元。在2014年4月8日开始交易“东方国信”股票当天,自开市后9时34分至10时43分下单41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累计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交易量明显放大,明显违背账户以往交易习惯。姜艳杰对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的处罚并没有认定是管连平泄露了内幕信息,但却认定了秦宏伟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也未对管连平进行任何处罚。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大众证券报)
内幕交易信息表现形式
如果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的,首先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泄漏给交易相对人,对于交易人再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而对于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
首先,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我们了解到,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被一部分人接触到,但是尚未公开的,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该部分信息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保障改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了规范体系。对内幕信息做出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
内幕信息主要指的是:首先,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第三,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第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第五,证券发行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责任承担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内幕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其次,内幕交易信息的刑事处罚;同时,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法以及刑法都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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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卷入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会受到哪些处罚
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证券内幕交易也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其危害性也已被人们所认识,在证券市场上,一些熟知股票,证券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该信息公开之前,擅自将其所知的内幕信息泄漏给交易相对人,使他人获得不当利益;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竞争中,其他交易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东方国信卷入内幕交易案 只罚下属 董事长未受罚
正值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受审,证监会周五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3桩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形也均与内幕交易有关。有意思的是,东方国信的内幕交易案将董事长管连平牵涉其中,但受罚的却只是管的下属。
证监会周五公布的3桩案件中,两桩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监会认定,董事长管连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东方国信全资子公司东华信通负责人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 “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在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络接触的同时,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第3桩案件则涉及了西藏珠峰。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东方国信案牵扯到了公司董事长管连平,但证监会却并未处罚管连平。因此,记者查阅了北京证监局此前关于东方国信案的相关文件。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调查,在东方国信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连平在23天内有过50余次通话,10余次短信通讯记录。该期间内,“秦宏伟”账户除打新股和3月26日卖出5000股“中电广通”股票外,只交易“东方国信”单只股票,“秦宏伟”账户于2月21日开始陆续买入 “东方国信”股票直至3月26日持有80000股,并在3月26日至停牌前陆续卖出,在公告后三日将所持有“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虞某悦”账户于2月份开始大量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停牌前持有“东方国信”104000股,复牌后在2014年7月10日、7月11日和14日将所持“东方国信”股票卖出160000股,剩余39041股。上述账户成交量与过往交易习惯相悖,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秦宏伟对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没有合理解释。
姜艳杰曾与秦宏伟共同持有东华信通100%股权,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也是明显异常。4月6日,姜艳杰将2013年4月其办理的一笔582060元三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姜艳杰”账户在2014年4月8日前的近两年时间内未交易过 “东方国信”股票。此外,综合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姜艳杰”账户历史上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成交金额为534000元。在2014年4月8日开始交易“东方国信”股票当天,自开市后9时34分至10时43分下单41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累计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交易量明显放大,明显违背账户以往交易习惯。姜艳杰对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的处罚并没有认定是管连平泄露了内幕信息,但却认定了秦宏伟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也未对管连平进行任何处罚。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大众证券报)
内幕交易信息表现形式
如果想要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的,首先需要由熟知交易内容的知情人员泄漏给交易相对人,对于交易人再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获得不当的利益,而对于泄漏的内幕信息必须是还未进行公开的,如果已经公开则没必要进行泄漏。
首先,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管地位的,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可作为知情人,具体主要指的是以下几种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或者接触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还包括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第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而对于发行人聘请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也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其次,我们了解到,内幕信息主要是指被一部分人接触到,但是尚未公开的,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的信息。如果该部分信息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为了保障改信息的隐蔽性,我国法律也将其纳入了规范体系。对内幕信息做出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
内幕信息主要指的是:首先,证券发行人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第三,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亏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以及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其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第四,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第五,证券发行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公司破产导致清算等情况。
内部交易信息责任承担
内部交易信息的行为,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及其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的法律对此不仅做出了民事赔偿的规定,同时还给与了该项措施予刑事惩罚。
首先,内幕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我们得知,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其次,内幕交易信息的刑事处罚;同时,我国的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还规定了单位的处罚,即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证券法以及刑法都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治措施,而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该严格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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