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未落定,带您了解股权转让完成标志

何义 2016-12-13 09:06:00
大智慧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未落定,带您了解股权转让完成标志

日前,大智慧公布了最新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但是大智慧仍未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预付款。股权转让是公司活动中十分惹人关注的问题,在公司合并等问题中都有涉及。因此,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也成为比较常见的公司诉讼。

 

大智慧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未落定,披星戴帽风险犹存

 

在距离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约一个月之后,大智慧(601519)仍未收到甩卖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汇数据”)70%股权的预付款。而若在年内该笔交易事项未能达成,大智慧不得不面对被披星戴帽的风险。

 

12月10日,大智慧公布了最新的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让投资者担心的是,大智慧仍未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预付款。据了解,在今年10月28日,大智慧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财汇数据70%股权以及与该等目标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上海华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资本”),股权转让价格合计约13.98亿元。

 

在一位长期关注大智慧的投资者看来,公司该项交易或是为了避免被披星戴帽。财务数据显示,在2015年,大智慧归属净利润巨亏约4.56亿元。在今年前三季度,大智慧的业绩状况进一步恶化,报告期内实现的归属净利润约为-7.47亿元。从此前的经营业绩情况来看,大智慧想要在四季度实现全年业绩的大反转可能性极低。因而,大智慧选择了出售旗下财汇数据70%股权,试图以此来弥补公司亏损。因为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在2016年内完成,该事项可能对大智慧2016年度损益带来重大影响。在今年的三季报中,大智慧曾表示,“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中股权转让收益约为12亿-13亿元”。由此可见,该笔股权转让交易对于大智慧确实有着重要作用。

 

若按照此前的交易约定,大智慧早就应该从华信资本手中收到30%的预付款,但大智慧却迟迟未收到该笔款项。按照大智慧与华信资本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信资本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大智慧预付30%股权转让款。而在11月14日召开的大智慧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已经审议批准了《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这意味着从当日起大智慧与华信资本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就已经生效。但在12月10日的公告中,大智慧却称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收到华信资本应支付的相关款项,公司与华信资本正在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之中且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智慧这样的表态无疑让市场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最终的结果感到担忧。

 

实际上,大智慧拟转让财汇数据70%股权的事项从一开始似乎就进行得不太顺利。在10月31日,大智慧又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相关问询函,要求大智慧就华信资本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北京商报)

 

浅析股权转让的完成标志及股东优先权问题

 

在距离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约一个月之后,大智慧(601519)仍未收到甩卖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的预付款。对于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问题,法学界产生了许许多多互相争鸣的学说,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合同生效说、同志说、付款支付说、工商登记变更说以及内部登记变更说等。股权转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确定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应该建立在科学分析转让程序和合理解释条款本意这些基础之上。《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如果依照文字而言,只要满足了其中的一些条款,就可以完成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先买权的一种,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的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称的时候,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他人而购买的权利。对于权利人来说,这只是购买机会的一种优先待遇,并非购买条件上的优惠;对义务人来说,这只是自由选择出让对象的权利受限,并不承受任何实质上的交易损失。《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条款中对于“同等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却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但是,这并非是立法的漏洞,《公司法》第72条第2款明确要求拟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该条款中的“股权转让事项”既是其他股东进行程序表决的基础,又是其他股东确定是否要行使购买优先权的一个前提,所以“管权转让事项”和“同等条件”所指向的应该是同一内容,也就是拟出让股东和第三人达成一致的股权转让的全部条件。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想通过起诉解决的,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1、当事人约定管辖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合同书内会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条款,其中就包括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这里要注意,合同内约定管辖法院明确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而类似于合同争议条款中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

 

2、约定不明适用法定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将公司列为被告的管辖

 

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股权转让成为公司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了解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由于股权转让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管辖的法院,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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