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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我国的法律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通过合法有序的程序,对首次公开募股进行完整的审核,对于提高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进一步的促进企业的改革创新。而上市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公开募股。
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程序
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工作一般会涉及到受理、见面会、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其后将进行见面会,该环节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其次,进行审核以及反馈,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第三,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反之将提交给发审会,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最后,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首次公开募股审核的基本要求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来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该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为了能够保障上市交易秩序的稳定,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必须得满足下列条件。
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必须满足相应的主体资格,主要涉及下列内容,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且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同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其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单位产生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严谨细致的方式对首次公开募股进行审核,从而保障之后股票发行的稳定,为了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审核,将存留在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因素剔除出去,清除了扰乱股票市场的不利因素,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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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程序及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我国的法律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通过合法有序的程序,对首次公开募股进行完整的审核,对于提高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进一步的促进企业的改革创新。而上市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公开募股。
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程序
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工作一般会涉及到受理、见面会、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其后将进行见面会,该环节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
其次,进行审核以及反馈,审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初审会讨论。
第三,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反之将提交给发审会,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最后,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首次公开募股审核的基本要求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来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该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为了能够保障上市交易秩序的稳定,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必须得满足下列条件。
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必须满足相应的主体资格,主要涉及下列内容,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且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同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其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单位产生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严谨细致的方式对首次公开募股进行审核,从而保障之后股票发行的稳定,为了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审核,将存留在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因素剔除出去,清除了扰乱股票市场的不利因素,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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