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诉非善意取得无效,带您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陈婉 2016-12-09 09:09:00
继母诉非善意取得无效,带您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但并非任何情况都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父亲将共有房贱卖女儿,继母诉非善意取得无效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12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其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和高某不惑之年再婚,如今均年逾古稀,两人婚后购买了市区一套房屋。2015年,王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套房产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高某认为,王某明知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卖给其女儿,系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王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

 

庭审中,王某称,该房屋原来确实属于他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上世纪90年代,夫妻二人因经营保健品生意向亲朋好友借款70余万元。截至2015年7月,还下欠40余万元债务,夫妻二人商量好将来用房子偿还欠款。在将房屋卖给女儿时,王某与女儿达成协议,房产过户后,40多万元的债务转到女儿名下,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部分,女儿继续负责替父母还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集资购买该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发生在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买卖该房屋时经过了高某的同意,其女儿明知涉案房屋系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且仅支付了8000元价款,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二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遂做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再婚后的王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擅自将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低价卖给自己与前妻的女儿。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女儿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契约应属无效。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引起了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动产所有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动产所有权,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面几种情形例外:(1)国家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在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这些物品的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所以不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其物的所有权。(2)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奖章、祖传纪念物等被无处分权人转让后,将给所有人造成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损失,所以只要所有人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或感情上的特殊性,即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我国民法规定,对这些动产如船只、飞机等进行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受让人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查阅和了解出让人的权利情况,因此这些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出台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数量及交易频率远非过去所可比拟,无论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非法处分登记簿上不动产的行为,只有采取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兼顾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致力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物权法》统一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后,其他物权。这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尤其是对于动产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还存在激烈的争论。动产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认可动产质权可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或者其“准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明确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可见,就动产质权而言,能否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设定,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能否因善意取得而设立,目前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首先,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因为这种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取得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愿,也非基于让与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其为原始取得,动产上原有的负担亦归于消灭。

 

其次,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消灭,同时又引起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权利的发生。当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其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非法处分人以高于市场价处分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其全部所得;当无权处分人无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此外,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若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寄存关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由于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策略,已经成为很多国家一项普遍的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理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商品正常交换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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