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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新型警务辅助力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辅警队伍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意见的出台,为规范辅警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辅警队伍逐步迈上管理体制规范化、岗位职责明晰化、队伍管理正规化的轨道。
地方政府承担管理主责
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王保润告诉记者,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贴近警务实际,为推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尽快实现警务辅助队伍“素质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据了解,管理体制不统一、组织机制比较松散是长期以来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主任殷建国说,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首先是规范辅警管理部门,明确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王保润解释说,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首次明确了编制、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警辅管理模式奠定了政策基础,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其次是拓展辅警职业发展空间。
殷建国说,意见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给予适当照顾。
再次,建立起辅警财政保障机制。
殷建国告诉记者,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保险费用由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承担。
王保润认为,此举针对职业保障标准偏低、队伍流动性大的突出问题,不仅切实解决了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也为各地公安机关吸引社会优质人才进入警辅队伍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熊一新说,各地应在意见指导下,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抚恤优待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首次明确辅警法律地位
辅警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是辅警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据殷建国介绍,过去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岗位职责不清晰、管理使用不规范,辅警“协助执法”没有规范依据,不仅阻碍了警察执法的顺利开展,更可能产生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严重后果,使辅警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熊一新告诉记者说,意见界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名称,同时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区分警种和部门,初步规划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界限。
王保润说,意见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对应界定适用岗位与工作权限,统一规定警辅人员“非执法、不涉密、辅助性”的身份性质,并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树立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履职、规范服务的素质形象,严防个别警务辅助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殷建国注意到,在明确辅警身份性质的基础上,意见通过列举的方法,一一列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以和不可以从事的辅助工作,极具指导意义。
按照规定,通过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的界定,一般行政办公事务都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地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改变了过去文职辅警岗位设置过于狭隘局促的不足,能够充分盘活现有警力资源,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将避免出现辅警协助执勤执法使用混乱或不敢使用两种极端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殷建国告诉记者,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重新签订合同规范聘用
据了解,各地以往招录辅警的用工关系比较复杂,招录、培训、考核、辞退等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辅警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职业技能相对较差,往往不能适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熊一新告诉记者,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组织和基本条件,规定招聘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对象,以及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范围。
殷建国解释说,意见从辅警额度核定、人员招聘、基本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并由同级财政等部门核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对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
意见明确,加强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和遵章守纪、教训培训等进行定期考核,并与工资待遇、晋升、退出机制挂钩,从源头上保证了警务辅助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殷建国说,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意见明确提出要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各地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聘用程序。
熊一新认为,此举将有力强化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王保润提出,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首次提出“国家将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规,各地应当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为推进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道路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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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履职后果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新型警务辅助力量,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辅警队伍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多位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意见的出台,为规范辅警队伍管理、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作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辅警队伍逐步迈上管理体制规范化、岗位职责明晰化、队伍管理正规化的轨道。
地方政府承担管理主责
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王保润告诉记者,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贴近警务实际,为推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尽快实现警务辅助队伍“素质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据了解,管理体制不统一、组织机制比较松散是长期以来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主任殷建国说,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首先是规范辅警管理部门,明确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王保润解释说,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首次明确了编制、人力社保、财政、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职责,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警辅管理模式奠定了政策基础,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其次是拓展辅警职业发展空间。
殷建国说,意见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给予适当照顾。
再次,建立起辅警财政保障机制。
殷建国告诉记者,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保险费用由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承担。
王保润认为,此举针对职业保障标准偏低、队伍流动性大的突出问题,不仅切实解决了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后顾之忧,也为各地公安机关吸引社会优质人才进入警辅队伍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熊一新说,各地应在意见指导下,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抚恤优待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首次明确辅警法律地位
辅警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是辅警职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据殷建国介绍,过去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岗位职责不清晰、管理使用不规范,辅警“协助执法”没有规范依据,不仅阻碍了警察执法的顺利开展,更可能产生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严重后果,使辅警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熊一新告诉记者说,意见界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规范了警务辅助人员名称,同时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区分警种和部门,初步规划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界限。
王保润说,意见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对应界定适用岗位与工作权限,统一规定警辅人员“非执法、不涉密、辅助性”的身份性质,并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树立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履职、规范服务的素质形象,严防个别警务辅助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殷建国注意到,在明确辅警身份性质的基础上,意见通过列举的方法,一一列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以和不可以从事的辅助工作,极具指导意义。
按照规定,通过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的界定,一般行政办公事务都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使用文职辅警的,应将非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出来,最大限度地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改变了过去文职辅警岗位设置过于狭隘局促的不足,能够充分盘活现有警力资源,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将避免出现辅警协助执勤执法使用混乱或不敢使用两种极端现象,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
殷建国告诉记者,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重新签订合同规范聘用
据了解,各地以往招录辅警的用工关系比较复杂,招录、培训、考核、辞退等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现有辅警人员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职业技能相对较差,往往不能适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熊一新告诉记者,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组织和基本条件,规定招聘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的对象,以及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范围。
殷建国解释说,意见从辅警额度核定、人员招聘、基本条件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地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并由同级财政等部门核定,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独组织实施;对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基本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
意见明确,加强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和遵章守纪、教训培训等进行定期考核,并与工资待遇、晋升、退出机制挂钩,从源头上保证了警务辅助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殷建国说,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意见明确提出要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各地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规范聘用程序。
熊一新认为,此举将有力强化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王保润提出,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首次提出“国家将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规,各地应当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为推进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道路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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