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违规操作被罚500万元,银行同业投资有哪些风险

韩兴 2016-11-27 09:01:00
兴业银行违规操作被罚500万元,银行同业投资有哪些风险

近些年来,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较快,各种类型的同业投资也在不断的出现,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一些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采用违规操作的方式,进行同业投资业务;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同业业务的规定,给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的巨大的损失,作为金融机构在进行同业投资业务时也会面临一些风险,在投资的同时更应该把握好方向。

 

兴业银行被罚500万元 同业投资业务成重灾区

 

被称为“同业之王”的兴业银行近日因违规操作多笔同业投资业务遭处罚。专家表示,该行采取的违规行为会导致风险资产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从而粉饰其会计报表。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因所办理的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被北京银监局罚款350万元并责令改正。北京银监局指出这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所谓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对中国网财经表示,监管机构禁止接受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实际是为防止同业投资当中的监管套利。

 

“原来同业投资当中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借通道,把资产科目进行转换,能降低风险资产的权重。作为通道的一方接受银行资产后,通常会要求银行进行回购。” 曾刚说。后来银监会禁止金融机构采用上述回购方式。为了回避监管,金融机构会再找一个通道进行交易,由实际资产转让的一方进行担保,就不再承诺进行回购。曾刚指出,这和原来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增加了一个交易方之后弄出来的新模式。

 

曾刚说,银行利用同业投资来作为资产出表或者是资产调整科目的这种通道,会导致银行一些实际的风险资产没有被纳入到监管框架当中,也可能导致银行把一些不良资产出表,粉饰它的会计报表等等。监管机构禁止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主要防止同业投资的上述行为。

 

兴业银行素来被称为“同业之王”,其同业业务在业界处于领先地位。据兴业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陈信健在8月份的中期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兴业银行在同业客户覆盖率上占有优势,在银行、信托、证券、期货、财务公司、保险等各类客户的合作覆盖率均超过80%,有的超过90%,有的甚至达到100%。”(中国网)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

 

我国的经济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类型的金融领域的交往不断出现,银行同业业务作为新型的业务类型也得到了各种银行的关注,但是,同业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也随之暴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发展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首先,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将更为紧密,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但是由此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客观上导致金融体制下的防火墙作用出现漏损。若在金融市场发生局部风险,极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领域的不安与动荡,银行同业投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宏观金融的不稳定性。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激进型的商业银行为追求高收益,通过扩大期限错配,拆短投长,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买入返售资产。表面上看在银行间整体流动性宽松,银行间拆借利率较低时,能够给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但是在货币政策收紧时或众多单机构流动性风险快速积聚传导等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大面积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很可能形成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三,由于市场的参与者层次不一,既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存在着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业务的发展,将这些主体联系起来,其信用程度也有着较大的差距,此时,很有可能一方的信用丧失而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而我国此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无法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此时,就需要金融机构自身来进行预防。

 

银行同业投资风险的防范

 

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利润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加强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也是银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而我国的相关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进行同业业务操作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作为银行更应该学会如何有效的防范该风险。

 

首先,加强对银行同业风险经营和创新的引导,商业银行要发展,离不开创新,但金融创新一定要符合实体经济的需求和政策导向,符合相关会计计量原则并充分披露,因此,监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引导,使银行业金融创新能够更好的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其次,规范业务流程,完善操作风险管控,设置同业业务操作风险管控防线,依据业务管理办法与操作流程,对银行的每笔交易的都要进行严格的把控;制定操作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办法,合理设定风险控制的各种限制性或警示性指标,同时,还应设立相关部门对风险防控的执行与落实实施督导;同时,作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向着健康方向发展,使更多的资金能够以较低成本流向实体经济或者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大量资金仅仅用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流转。

 

第三,金融机构进行同业业务交易,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得剩余资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同时还能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应该提高同业业务交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匹配同业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增强流动性管理的弹性空间。不断提升识别和防控潜在流动性风险隐患的能力,通过不断的探索同业业务运行规律,逐步完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金融领域的交易秩序必将得到更加有效的方式处理,作为银行来说,应该适时把握国家的相关政策,充分用好国家出台的鼓励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的扩展业务提高自己的收益,在进行同业投资业务时,切不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冒险违法违规,给自己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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