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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也越来越多,工伤保险制度也随之发展起来,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劳动者难免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意外,导致自己受伤,若符合工伤条件的,则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金,在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成为劳动者能否取得保险金的焦点,而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环卫工上班时被撞伤 单位称不负担医药费
一周前,潼关县一名环卫工人在工作时被撞伤住院,肇事者支付部分医药费后称自己没钱了,潼关县市容环卫局表示不会负担医药费,这下可难倒了家属。
工作时受伤 治疗费成难题
64岁的崔秀宁是潼关县一名环卫工人,11月15日上午11点多,她在县医院门前打扫卫生。一辆小轿车突然驶向她,并将她撞倒。“司机姓李,后来被交警带走调查。我妈当时就昏迷了,被送到县医院抢救。”崔秀宁的儿子崔广谋说,“县医院后来又让我们把人送到西安抢救,人现在好一些了,医生诊断是骨盆多发骨折并右骶髂关节脱位,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1、2肋骨骨折,左侧第2肋骨骨折。”
在西安治疗几天后,由于治疗费较高,崔秀宁的家人找到了肇事者李某,要求赔付医药费。“出事后,李某付了部分钱,之后再没给。11月21日,我们找李某要他继续支付医药费,但他说没钱。”崔广谋说,“交警说只能通过协调解决。我又找到了潼关县市容环卫局,他们说要钱找肇事者,单位不给。刚住院时我们交了6000元,前几天都花完了,医院一直在催。而且,接下来要做手术,医院说需要15万,这么多钱我们实在拿不出来。”
市容大队:应由肇事者付医药费
11月23日,华商报记者来到潼关县市容环卫局,市容大队大队长蔡宗怀说:“如果环卫工在干活时自己跌倒或摔倒受伤,我们局会负担医药费。崔秀宁被车撞伤,应该由肇事者负担医药费。我们局给每个工人都买了意外伤害险,看完病可以拿手续赔付。”同时,蔡宗怀说,未给工人办工伤保险,“环卫工人年龄普遍偏大,根本买不了工伤保险。”据了解,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琳分析,潼关县市容环卫局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环卫工前期治疗费用,家属可以向肇事方追讨,如果无果可以起诉。如果肇事方无法承担治疗费,家属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负担治疗费,单位有责任负担相应费用。后期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情况向双方(肇事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出赔付。(华商网)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且经过工伤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认定,主要涉及到以下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此处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属于工伤范围;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果职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应该注意,首先是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认定工伤。其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故意犯罪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该项规定,主要为了保障职工的正常利益,对于因故意的行为遭遇伤害的,则法律是不予保护。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我国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
但是,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追偿。
在本案中,环卫工人在参见自己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环卫局因未为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劳动者基本上都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遭遇工伤,可能暂时甚至长期丧失劳动能力,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采取补助措施,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有谨慎的态度,认真履行相关的劳动管理规章,而当遭遇伤害或者其他符合工伤标准的,要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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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上班时被撞伤单位拒赔,法律是如何界定工伤的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也越来越多,工伤保险制度也随之发展起来,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劳动者难免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意外,导致自己受伤,若符合工伤条件的,则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金,在实践中,对于工伤的认定成为劳动者能否取得保险金的焦点,而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环卫工上班时被撞伤 单位称不负担医药费
一周前,潼关县一名环卫工人在工作时被撞伤住院,肇事者支付部分医药费后称自己没钱了,潼关县市容环卫局表示不会负担医药费,这下可难倒了家属。
工作时受伤 治疗费成难题
64岁的崔秀宁是潼关县一名环卫工人,11月15日上午11点多,她在县医院门前打扫卫生。一辆小轿车突然驶向她,并将她撞倒。“司机姓李,后来被交警带走调查。我妈当时就昏迷了,被送到县医院抢救。”崔秀宁的儿子崔广谋说,“县医院后来又让我们把人送到西安抢救,人现在好一些了,医生诊断是骨盆多发骨折并右骶髂关节脱位,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1、2肋骨骨折,左侧第2肋骨骨折。”
在西安治疗几天后,由于治疗费较高,崔秀宁的家人找到了肇事者李某,要求赔付医药费。“出事后,李某付了部分钱,之后再没给。11月21日,我们找李某要他继续支付医药费,但他说没钱。”崔广谋说,“交警说只能通过协调解决。我又找到了潼关县市容环卫局,他们说要钱找肇事者,单位不给。刚住院时我们交了6000元,前几天都花完了,医院一直在催。而且,接下来要做手术,医院说需要15万,这么多钱我们实在拿不出来。”
市容大队:应由肇事者付医药费
11月23日,华商报记者来到潼关县市容环卫局,市容大队大队长蔡宗怀说:“如果环卫工在干活时自己跌倒或摔倒受伤,我们局会负担医药费。崔秀宁被车撞伤,应该由肇事者负担医药费。我们局给每个工人都买了意外伤害险,看完病可以拿手续赔付。”同时,蔡宗怀说,未给工人办工伤保险,“环卫工人年龄普遍偏大,根本买不了工伤保险。”据了解,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琳分析,潼关县市容环卫局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环卫工前期治疗费用,家属可以向肇事方追讨,如果无果可以起诉。如果肇事方无法承担治疗费,家属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负担治疗费,单位有责任负担相应费用。后期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伤残情况向双方(肇事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提出赔付。(华商网)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且经过工伤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如何认定,主要涉及到以下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此处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属于工伤范围;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如果职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应该注意,首先是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认定工伤。其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故意犯罪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该项规定,主要为了保障职工的正常利益,对于因故意的行为遭遇伤害的,则法律是不予保护。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我国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
但是,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追偿。
在本案中,环卫工人在参见自己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环卫局因未为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劳动者基本上都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遭遇工伤,可能暂时甚至长期丧失劳动能力,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采取补助措施,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有谨慎的态度,认真履行相关的劳动管理规章,而当遭遇伤害或者其他符合工伤标准的,要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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