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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底,南京市新申请商标注册25145件。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南京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在当代社会,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估量化成货币形式。企业应重视驰名商标并明确其保护范围,为企业带来更大收益。
南京市今年新增5件驰名商标
截至10月底,全市新申请商标注册25145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25194件,南京在“江苏省区域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综合排名中位于全省第二。近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记者了解到,我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分别是“苏宁”、“湫湖及图”、“三宝科技”、“马祥兴”、“瑞福科技”,目前全市共拥有驰名商标108件。工商部门特别提醒,“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用于广告宣传属于违规。
日前,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一家文化用品商店在店招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店主说,店招印上“中国驰名商标”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对于涉嫌违规并不知情。执法人员在现场告诉店主,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就是说,即使商户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在门头使用也是不允许的。
对此,工商局商标监管处负责人解释说,与“著名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对商标施行跨行业的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也与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无关。“很多企业和消费者将驰名商标当作了一种荣誉称号,认为这个称号可以为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广告。因此,很多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初衷就是用于宣传推广。”他提醒企业和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属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可由工商部门处10万元罚款。消费者发现商标违规使用情况,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南京日报)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南京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
1、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是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标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至非类似商标的使用,并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
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是《知识产权协议》确立的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受到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尽管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都可能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权利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需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除了商标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后果之外,某些商业标志尤其是商号、商品名称以及域名也可能会引起混淆或者商标淡化的结果。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保护驰名商标特有个性、广告价值不被无偿利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域名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成为特别保护的内容之一。
就某个商标而言,给予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还是全类保护,是限于商标领域还是扩展到其他商业标志,应当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影响力强的商标要比影响力弱的商标获得的保护大得多。一个商标显著性越强或影响力越大,那么该商标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护该商标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几个方面。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很多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不仅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还可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公信力。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诸多优点,企业应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加强对自身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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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今年新增5件驰名商标,带您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截至10月底,南京市新申请商标注册25145件。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南京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在当代社会,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估量化成货币形式。企业应重视驰名商标并明确其保护范围,为企业带来更大收益。
南京市今年新增5件驰名商标
截至10月底,全市新申请商标注册25145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125194件,南京在“江苏省区域商标品牌发展指数”综合排名中位于全省第二。近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记者了解到,我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分别是“苏宁”、“湫湖及图”、“三宝科技”、“马祥兴”、“瑞福科技”,目前全市共拥有驰名商标108件。工商部门特别提醒,“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用于广告宣传属于违规。
日前,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辖区内一家文化用品商店在店招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店主说,店招印上“中国驰名商标”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对于涉嫌违规并不知情。执法人员在现场告诉店主,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就是说,即使商户获得了“驰名商标”称号,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在门头使用也是不允许的。
对此,工商局商标监管处负责人解释说,与“著名商标”不同,“驰名商标”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对商标施行跨行业的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也与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无关。“很多企业和消费者将驰名商标当作了一种荣誉称号,认为这个称号可以为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广告。因此,很多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初衷就是用于宣传推广。”他提醒企业和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属于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最高可由工商部门处10万元罚款。消费者发现商标违规使用情况,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南京日报)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近日,南京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注册情况,南京市今年新认定驰名商标5件。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
1、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是扩大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标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至非类似商标的使用,并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
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是《知识产权协议》确立的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受到消费者喜爱和信赖。尽管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都可能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权利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也将受到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高水平保护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
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还需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除了商标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混淆或淡化的后果之外,某些商业标志尤其是商号、商品名称以及域名也可能会引起混淆或者商标淡化的结果。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进入相关市场的权利,保护驰名商标特有个性、广告价值不被无偿利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域名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成为特别保护的内容之一。
就某个商标而言,给予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还是全类保护,是限于商标领域还是扩展到其他商业标志,应当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影响力强的商标要比影响力弱的商标获得的保护大得多。一个商标显著性越强或影响力越大,那么该商标受侵害得可能性也越大,因此,法律保护该商标免受混淆或淡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和商标使用几个方面。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很多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不仅能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还可以提高公司产品的公信力。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诸多优点,企业应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加强对自身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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