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当事人的申请能否获准

王志飞 2016-11-25 09:05:00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当事人的申请能否获准

近日,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八达岭老虎伤人案进入到了诉讼阶段,据了解,原告当事人认为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以及此案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指定管辖,而当事人认为该案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如何提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 这个要求靠谱吗?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记者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也就是说,赵女士一方申请不能让延庆法院审理这个案子。那么,记者带大家看看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可行性又有多大?

 

据记者了解,事件中死者周女士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155万余元赔偿,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近125万元的赔偿;赵女士则提出31万余元赔偿。11月22日,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他们已于上周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原告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过错”在哪?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原告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正在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原告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法院立案后,赵女士及其家人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申请书》称,关于申请人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延庆区法院能够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原告认为:首先,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其次,本案系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仍需等待。此前,赵女士父亲曾表示,此前他们还向延庆区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11月11日,他们拿到信息公开文件,共有四张光盘,包括东北虎园入口监控、延庆区医院入口处监控、动物园入口处监控以及老虎咬人前后的完整监控。(新京报)

 

哪些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市级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两种情形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首先,由于特殊原因,使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包括事实方面的原因,关于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涉及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因而不能执行职务,对于事实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区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该院无法办理案件等。

 

其次,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管辖权发生争议,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互相推诿,互相争夺而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对管辖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因行政区划变动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实践经验来判断,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但是,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的处理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裁定管辖,而哪些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这是需要当事人了解的。

 

首先,第一审民事诉讼管辖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可以作为管辖异议客体范围,是因管辖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审民事诉讼法定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有权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主张管辖权异议;而对于级别管辖,此前是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为了能够给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诉讼程序保障,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权。

 

但是,针对裁定管辖能否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目前我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就指定管辖来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解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当事人对此也不能提出异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移送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能提出异议。由于裁定管辖的案件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做出的,当事人对此不应提出异议。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件给与受害者沉痛的打击,由于双方对此无法协商处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是可取的,无论是受害者违规在先,还是八达岭安全防护不全,双方都有权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随着我国司法建设的不断完善,相信法律会给予最公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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