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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公布并反映本公司业绩的报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定期报告,主要涉及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内容。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
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由于上市公司在对本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将会涉及后期的投资者的决策,因此,该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须保证真实有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股民的误导性陈述、都将对与股民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
而上市公司的信息在进行披露的时候,要按照时间编制进行的,即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上市的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其两个月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而年度报告则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其四个月内进行披露。但是对于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高报告并予公告。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不同时期提交的报告内容,在提交中期报告的时候其主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而对于年度报告的提交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以及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概况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为了弥补上市公司提交定期报告的不及时性的缺陷,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规定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制度,对于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提交临时报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披露不实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作为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范了上市企业的运营行为,而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作为一种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在我国市场上得到有效的推行。而在实践中又充分的证明了,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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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要求及监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公布并反映本公司业绩的报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定期报告,主要涉及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部分的内容。中期总结是公司半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
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由于上市公司在对本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将会涉及后期的投资者的决策,因此,该披露的信息首先必须保证真实有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股民的误导性陈述、都将对与股民的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时,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信息披露还要求责任主体明确。
而上市公司的信息在进行披露的时候,要按照时间编制进行的,即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上市的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其两个月内提交给证监会和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而年度报告则需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其四个月内进行披露。但是对于重要事件应立即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高报告并予公告。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上市之后,应按时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我国的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不同时期提交的报告内容,在提交中期报告的时候其主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而对于年度报告的提交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以及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概况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证监会规定的有关其他事项。
为了弥补上市公司提交定期报告的不及时性的缺陷,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规定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制度,对于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提交临时报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10%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披露不实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以及上市公司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错推定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作为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范了上市企业的运营行为,而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作为一种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在我国市场上得到有效的推行。而在实践中又充分的证明了,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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