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被指侵犯“头条”商标权,真的侵权了吗

韩志东 2016-11-08 09:06:00
“今日头条”被指侵犯“头条”商标权,真的侵权了吗

近几年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黄金时间,许多民营企业纷纷涌现,企业的增多也增加了商标纠纷,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支柱而存在,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以及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特殊要素组合,并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标法》也在不断的紧跟时代的步伐,对商标侵权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今日头条”被指侵犯“头条”商标权 遭索赔1亿

 

因认为“今日头条”侵犯了自己的“头条”商标专用权,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将运营“今日头条”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亿余元。近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在起诉称,早在2011年,该公司经合法注册,就取得了“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主要是广告服务业务。而今日头条APP是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开发运营的,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的图标使用。在网页版也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等标识。

 

博天恒业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字节跳动公司将“今日头条”和“头条”在网站上使用,以及作为移动客户端的名称及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名称或标识,并索赔1亿余元经济损失。

 

博天恒业公司认为,虽然表面上“今日头条”是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这与博天恒业的广告服务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字节跳动公司用了“头条”商标,用在APP上,进行了广告服务就是侵权行为。博天恒业的代理律师表示,今日头条公司的CEO曾自称,今日头条的经营模式就是挖掘广告,将用户引向客户广告。去年收入十几个亿,今年全年收入可能达到60亿,这都是广告收入,按照被告获利情况索赔1亿很正常。

 

字节跳动公司当庭反驳说,今日头条一直是在规范使用自有的注册商标。字节跳动公司为“今日头条”、“头条”及图标在第9类可下载软件、第41类在线娱乐服务、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第38类互联网计算机终端等服务项目上都注册了商标,APP主要是呈现视频、文字、图像内容,与广告宣传和传播性质完全不同,与博天恒业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也毫无关系,也不可能造成混淆,因此不涉及侵权问题。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最终,法官表示该案将进入调解阶段,此案当庭未作出判决。(京华时报)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每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独有的商标,商标是作为企业的象征而存在,而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商标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而近几年,企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表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在实践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而该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表现情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其次,表现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若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具有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的行为,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但是在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在销售者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印制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例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发生商标被侵权的情况是,不管有没有对商标申请人造成损害,商标申请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商标权,命令对方停止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听劝导,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解决此事;在商标被侵权时,假冒商标可能因为质量等问题对商标造成影响,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有权利采用登报等手段,消除商标侵权对商标造成的影响,该项权利在实践生活中较为常见,对于恢复商标申请人的信誉有着重要的影响。

 

当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受到侵权时,不但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还可以要求对方经济赔偿因对方的商标侵权对企业本身造成的损失,此时,就需要商标申请人注意,赔偿损失并非意味着可以任意要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商标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赔偿方式,一种是商标侵权人销售产品的利润扣除成本和税金的计算,另一种是按被侵权人所受的财产损失,也就是每件产品的销售利润,乘以减少的销量之和的计算。

 

随着国家对于公司设立的标准进一步放低,越来越多的商标流入市场,商标权对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商标遭受侵权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搜集证据,依据司法资源,对于侵权人进行打击,并且给自身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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