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认定

何荣 2016-11-07 09:07:00
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认定

合同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的重要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有些合同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益,或者是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合同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设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有哪些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在订立之后,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而导致无效,那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的认定

 

合同根据生效的情况可以区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后两者合同在权利上面都会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慎重处理。合同的无效会引起很多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无效是由法院来认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那么仲裁机关可以认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一旦被相关机关认定为无效后,那么就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此时就需要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合同经常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合同如果被确立为无效,不管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如果仅是部分条款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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