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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在我国公司实际运行中,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挂名股东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考相关法律对股东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大量与挂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因此,应多了解挂名股东的界定及其义务。
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界定
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中,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却具备了股东成立之形式要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不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挂名股东,例如: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权;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法官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成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股东;对投资和审批的限制不能成为股东;隐名投资人不方便成为股东等。
由于我国法律对挂名股东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法律对股东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股东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股东具有两个法律特征,第一,股东是股权的主体,享有股东资格。第二,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是出资设立公司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见,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包括要有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缴纳出资等;形式要件包括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挂名股东由于具备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而欠缺实质要件,关于其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法律责任、股权转让的效力等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挂名股东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公司法理论规定了股东有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并未出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这些义务。除此之外,它应承担: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第20条也隐含了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内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当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基于实践中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出现的各种纠纷,而我国《公司法》又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预防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惩戒挂名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侵害实际出资人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挂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规定挂名股东制度,有效规制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填补法律空白。
股东的资格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挂名股东。挂名股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因此,厘清挂名股东的概念形式等,有利于妥善处理挂名股东的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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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的法律界定及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在我国公司实际运行中,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挂名股东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一般是参考相关法律对股东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大量与挂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因此,应多了解挂名股东的界定及其义务。
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界定
挂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中,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却具备了股东成立之形式要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不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挂名股东,例如: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持有自己的股权;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法官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成为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股东;对投资和审批的限制不能成为股东;隐名投资人不方便成为股东等。
由于我国法律对挂名股东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法律对股东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股东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股东具有两个法律特征,第一,股东是股权的主体,享有股东资格。第二,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是出资设立公司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见,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实质要件包括要有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缴纳出资等;形式要件包括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挂名股东由于具备股东资格取得的形式要件而欠缺实质要件,关于其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法律责任、股权转让的效力等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挂名股东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公司法理论规定了股东有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并未出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这些义务。除此之外,它应承担: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第20条也隐含了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内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当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基于实践中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出现的各种纠纷,而我国《公司法》又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预防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惩戒挂名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侵害实际出资人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挂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规定挂名股东制度,有效规制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填补法律空白。
股东的资格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的挂名股东。挂名股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因此,厘清挂名股东的概念形式等,有利于妥善处理挂名股东的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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