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员工借用送修车辆骗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周迢 2016-11-06 09:11:00
4S店员工借用送修车辆骗保,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保险意识的提高,在买保险日渐盛行的同时,骗保之风也随之而起。虽然大多数人购买保险是为了让自己在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却有些少数分子试图利用骗保的手段来发横财,一旦被发现之后就会受到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但最近西安的荆先生的车却被4S店员工“借去”骗保了。

 

东风起亚4S店员工借用送修车辆骗保 业内:取证难致难禁绝

 

车辆因事故送到4S店维修,如果不是第二天去4S店取车上的东西,荆先生可能永远不会知道自己的车会被4S店工作人员“借”去骗保。自己的车竟成了别人违法的工具,会不会为自己带来法律后果呢?这让荆先生感到不安。

 

车尾挂着陌生车牌,4S店员工承认借车骗保

 

今年7月18日,西安市民荆先生的起亚赛拉图轿车在街头与一摩托车剐蹭,当天下午送至位于凤城五路的东风悦达起亚百富通专营店维修。

 

“回去后才发现驾照和行驶证都落在车上了,第二天下午我就专门去了一趟4S店。”荆先生说,当他走进修理车间时,却发现车上的后车牌被换成了一个陌生车牌。他赶紧问是咋回事,“一名李姓工作人员说他借我的车骗保了”。荆先生一下懵了,对方解释不会给他带来任何不良后果,并赶紧取下车后牌。

 

骗保是违法行为,自己的车充当了对方违法的工具,荆先生还是担心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找4S店理论,可店方的态度并不积极。

 

保险公司证实,骗保客户退回赔款

 

“后来我查到,7月19日挂在我车上那个车牌的车当天确实出过险,保险公司是天安财险。”荆先生找到这家保险公司,几经交涉,该公司向他出具了一份感谢信,直接证明了对方的骗保行为。

 

感谢信中称,2016年7月19日,被保险人李某某报案称其车辆在凤城五路百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要求定损,出险地点为未央区红旗东路,客户走的是自助服务视频定损,该公司核定损失2950元,按照80%赔付2360元。后因被套牌的车辆主人荆先生在百富通4S店发现,极力反对李某某的骗保行为,最终标的客户李某某退回了赔款,该公司将案件做了重开,冲减了赔款。该公司表达了对荆先生的感谢,并奖励两部行车记录仪。在感谢信的左下方,该公司名为陈××的负责人写下“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了名。

 

11月1日下午,陈姓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发生过4S店员工先出险获得赔付,然后又退还赔款的事情,“他把钱都退了,我们也就不追究了。”

 

车主4S店维权遇阻,4S店称不知情

 

11月1日下午,荆先生拿着维权展架,与朋友一起到4S店维权,“我们刚进4S店,他们就冲上来把展架撕了,还说我敲诈他们。”

 

华商报记者在该4S店见到了散落在车辆销售厅门前的展架碎片,仅剩下一张可以看到全貌。

 

随后,店方一名陈姓董事长助理表示,荆先生的那辆车是2015年8月在百富通二手车交易中心购得。随后,该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两份材料,上面写着车主荆先生长期以来以车内有异味造成其呼吸道疾病可能致癌向4S店索要巨额赔偿,其中一份索要50万元赔偿,后一份则要求4S店除了经济补偿外还要附带一辆车。他表示,荆先生维权是因为赔偿没谈好。4S店认为荆先生有敲诈之嫌,曾多次报警处理。对于员工的骗保行为,他表示公司起初并不知道,“那是员工个人行为,车主可以起诉。”“我因为异味把车停在4S店是7月28日以后的事,根本没啥关系。”荆先生称。

 

华商报记者见到了当时骗保的李姓员工,他说自己的车需要修理,想骗保,就借用了荆先生的车,“当时我们公司不知道。”

 

随后,警方赶到现场调解。

 

业内人士:取证难致骗保事件难禁绝

 

对于车险骗保,保险行业资深人士朱女士分析,随着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续保车辆的费率浮动幅度比以前更大了。那么,有个小剐蹭,是动用保险理赔,还是自己承担损失以求来年有费率优惠?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冒出一些自称“有内部关系”、能协助理赔的人,他们声称可以帮车主“修车又拿钱”,这些人除了保险公司内部的人,就是可能与保险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4S店汽车销售人员。

 

朱女士说,目前骗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以汽修厂、4S店或二手车行人员为主的职业型、团伙型作案,他们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虚假理赔材料进行诈骗。另一类是以驾驶员个体为主的机会型欺诈案件,个别驾驶员成了“碰瓷”惯犯,制造事故现场骗保索赔。

 

朱女士说,车险条款存在疏漏,以及保险公司面对骗保线索取证难、调查难,也是车险骗保难以禁绝的重要原因。保险公司机制不健全,也为车险诈骗埋下祸根。

 

据了解,车险诈骗属于保险诈骗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骗保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华商报)

 

骗保的法律后果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这种制度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创造的,是依靠众人力量对付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的有效方式。而骗保,则是对这种方式的最大伤害。

 

一、什么是骗保

 

根据国家保险法的规定,骗保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限定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为限定被保险人的骗保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是骗保。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都属于骗保。

 

二、哪些情况可能属于骗保行为

 

保险骗赔危害巨大,保险诈骗案件也以车险案件居多。目前保险诈骗和其他违法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虚假材料

 

提供虚假索赔材料进行保险诈骗。例如犯罪嫌疑人给一辆实际不存在的汽车投上保险后,报案称在外地发生保险事故,并撞死一人。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死亡证明、病历等单证资料,进行索赔。后经查实,以上资料全部为伪造证据。这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案件确有发生,但提供虚假的工资、误工、护理证明、户籍性质证明、社区村委等开具的相关证明,以获取高额赔付。

 

第二种:伪造事故

 

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多数为被保险人(车主)与修理厂勾结或者是修理厂向被保险人(车主)隐瞒,自行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

 

第三种:假车主

 

伪造车主的假身份证上门骗赔。这种情况不外乎三个可能:一是车主自己勾结同伙或团伙实施骗赔;二是修理机构、代理机构实施团伙骗赔;三是保险公司内外勾结骗赔。

 

第四种:更换驾驶员

 

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更换驾驶员以非法规避责任。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酒后、醉酒或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以没有喝酒并且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来顶替,从而获取赔偿。

 

第五种:先出险后投保

 

先出险,后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盗抢事故以后再投保。这种案件一般是在保险生效后很近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金额较大的事故,比如盗抢、倾覆等损失较大的事故。

 

第六种:套牌车出险

 

套牌车辆出险情况。这种案件主要存在于营运性大货车中,往往几辆车套用一个牌照,共用一张保单。

 

三、骗保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然而,有一部分人心怀鬼胎,想利用非法的手段骗取保险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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