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卖身份证获刑3年,带您了解购买身份证罪的区别认定

苏鸿 2016-11-05 09:07:00
男子倒卖身份证获刑3年,带您了解购买身份证罪的区别认定

男子大量收购他人的身份证,然后转卖给他人,企图从中赚取差价,在一次交易时被人赃并获。刑法修正案(九)后,明确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结束了对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司法实践争议,对于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男子倒卖身份证获刑3年

 

倒卖身份证牟利,小心构成犯罪!一男子以每张5元左右的价格大量收购他人的身份证,然后再以每张20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企图从中赚取差价,在一次交易时被人赃并获,警方当场缴获居民身份证140张及身份证验证器1台。记者昨日获悉,该男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从其处收购身份证的男子也一同被判刑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中午12时许,53岁的黄某在白云区一所公寓,向25岁的许某出售其从他人处收购的居民身份证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居民身份证140张及身份证验证器1台。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属真证。据悉,黄某收购的身份证来源不一,有的是环卫工在路上捡的,有的则是从卖旧货的商贩处获得,黄某以每张5元左右的价格回收,而由他倒卖的价格每张涨到20元左右。

 

法院认为,黄某、许某买卖居民身份证,且黄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为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银行卡、从收购到冒名代办再到出售已形成一条完整产业链,甚至可办全套,这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会被用在一系列非法活动中,如电信诈骗、行贿受贿、洗钱、偷税漏税等。(广州日报)

 

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定罪的区别认定

 

男子倒卖身份证,被依法查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

 

根据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必须全部按照犯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这还需要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加以区别对待。

 

首先,定制购买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且进行“合法活动”的,可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居民身份证遗失后,临时有急事来不及补办,或者基于补办手续麻烦等原因考虑,于是将自己的真实户籍信息和本人的相片提供给造假者用于伪造身份证,取得了伪造的身份证后也未用以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犯罪活动。此种情况虽然客观上侵犯了身份证管理制度,但由于其是用了一个“非法”的证件,用以证明自己客观真实的身份,从事了一些“合法”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并未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也未造成他人对其身份信赖产生误解而违心地从事了某种行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角度出发,如果将此种行为入罪,则存在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风险。故可以认为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按犯罪处理,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定制购买冒用他人或子虚乌有的人员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应区分情况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定制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后从事“合法”活动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行为人冒用他人户籍信息资料或者提供编造的信息资料,定制购买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如果没有从事一些违法行为或犯罪活动,而只是单纯地出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了一些正常的或者合法的活动,对此种情况一定要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国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客观、真实地证明公民的主体身份,维护社会秩序。而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他人或者子虚乌有的个人信息的身份证件,则必将给我国居民身份管理制度带来严重的危害,应当按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但由于其实施的行为并非违法或犯罪活动,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在情节上属于相对较轻的情形,可以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定制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后,从事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应按犯罪处理或从一重处断。此种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又对普通社会秩序造成了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然应科以刑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前的司法实践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针对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小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区个案也存在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制作、颁发;二是用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凭证,是户籍管理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应用范围甚至广于户口本,完全符合以上两个基本特征。虽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没有列举出证件的种类,但适度进行法律的扩大解释,将居民身份证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是特别发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法条是对普通法条所列罪状的强调、补充或特别说明,特别法条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条,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条。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包括在内,对此种行为理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罚。

 

2、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对于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者提出要求,伪造者按其要求伪造,伪造者当然按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罚,因为购买者的定制行为直接引起伪造者的伪造行为,能够推定其明知伪造身份证行为的非法性,其与伪造者在伪造身份证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购买者也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的共犯。但是此观点未对买卖真实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做出界定。

 

3、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不包括居民身份证,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没有明文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是犯罪,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证件,一旦被他人利用倒卖,获取利益,不仅侵害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容易诱发银行卡诈骗等金融犯罪。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推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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