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与处理

吴树 2016-10-23 09:21:00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与处理

个体工商户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一种利益群里,数量庞大且在一段时期为我国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交易活动势必会产生债务,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涉及个人、家庭甚至夫妻之间的利益和法律关系,相对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与处理更加复杂、多样。

 

个体工商户不同于自然人个人,是以户的名义享受权利,也是以户的名义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也就应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来清偿。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于个体工商户可以是家庭成员中个人经营的,也可以是家庭成员经营的,而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又是不同的,因而在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是,既要区分该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还要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在个人经营时,用于清偿个体工商户债务的财产即应包括经营者注明投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个体经营的收益,也还应当包括该个人在家庭财产中应得的部分。但不能以家庭财产的全部用于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在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上,应采取实质主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适用于家庭共同享用。但若为个人名义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为个人享用,而今又次要部分用于家庭共同消费的,则不应认定为家庭经营。

 

在夫妻共同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是否是指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也就是说,在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时,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为前提的。如果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也不能当然地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从该条可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外,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欠的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然而,若夫妻之间另有约定时,则因一方的收入并不当然地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从事个体经营的债务余额就不能当然地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是对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还是也可对个别财产收入作约定,对此法律并未作明确约定,学界理解并不一致。有人认为,这种约定仅能使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成立,是对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的约定,而不能是对某一具体收入的约定或者对某一类财产所得的约定。否则,其约定就可能成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手段。

 

个体工商户一直活跃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股不可小觑的经济力量。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债务涉及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处理债务时会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应根据证据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避免其他人因经营者经营不善承担不应其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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